征收耕地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青苗补助费是指国家征收、征用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国家应给予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依照法律规定,青苗补助费归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但是在某些地区,征收部门在征收时直接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直接交给村委会,并没有直接交给青苗所有者,从而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相关案例
陈某是福州市晋安区岳某村村民,其持有竹屿村农村经济合作社《社员证书》。2010年9月13日,征地单位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人民政府、福州市晋安区某村民委员会分别签订《征地协议书》。该征地补偿款已由福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村委会的申请转账支付给竹屿村委会,村委会于2012年10月16日出具收款收据予以确认。2016年3月31日,陈某邮寄《请求发放征地费用行政申请书》,要求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于15日内将征地费用中被征地农民个人应得部分发放给陈某。
相关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根据上述规定,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被征地农民有获得青苗补偿费的权利。
上述案例最终没有胜诉,其主张的青苗补偿费因陈某仅提交《社员证书》,未能提交其在该村承包集体土地的相关证据,故该项主张因为没有事实根据从而未能获得法院的支持。但是青苗费直接支付给产权人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行政机关有责任有义务,监督并保障青苗补助费直接支付到所有者手中。不能因为图省事,直接将补偿款项打到村委会之后就自认为已经履行完毕相关义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综上所述,保证被征收人及时足额拿到应得的补偿款项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如果被征收人在此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前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