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的李先生近日在盛廷热线上反映道,征收部门给村民的征地补偿款被村委会给扣下了,没有发到他们手中,为了这件事李先生跟村委会协商多次都是没有结果,于是李先生拨打了盛廷律师事务所的法律热线咨询寻求帮助。无独有偶,不久前广东省的吴先生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不同的是吴先生所在的村委会给吴先生发放了很少的一部分补偿款,剩下的就不见踪迹了。那么村委会截留多少征地补偿款是合理的呢?
解答上面的问题,首先要明确一下征地补偿款的组成以及分配方法,很多被征收人容易将三者混淆。(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征地补偿款=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10。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被征地数÷被征地前人均地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4/6)≤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分配方法视安置方式而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所以,征地补偿款中只有土地补偿费明确规定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现实操作中,征收方往往会将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到村委会的账户上,由此不难预见土地补偿费是最容易被截留的。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可以截留一定比例的土地补偿费,用于村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公益性事项,但村委会也不能任意截留这部分款项。关于村委会到底可以截留多少土地补偿费,目前国家尚没有统一规定,而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由各省自行制订分配办法。以下举例部分省份规定,仅供参考。
附:各地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调整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或者被征土地属于农民自留地的,应当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2005年1月1日至本意见实施以前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最高但比例不得高于80%。本意见实施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并已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全部分配给农户;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或虽被全部征收,但尚未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用于农户分配,20%留归集体经济组织。
《南京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发展实际,提出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方案,确保土地补偿费以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且须经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发放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防止被截留、挤占和挪用,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
综上,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的比例在20%-30%之间是普遍的。如果被征收农户想了解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可以申请村务公开,以免在村委会混合发放补偿款的情况下,村民理不清三种费用发放的明细,导致不知土地补偿费的截留比例。如果被征收农户认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议侵害其合法权益,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