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
作为普通老百姓,大家都知道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刑事诉讼是涉及犯罪的事情,以上二者之外基本就是民事诉讼的事了。
那么为什么真的提及到一个行政诉讼的案子,还是很少人了解,也很少作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呢?
接下来我们将简单从各类诉讼的含义、特点等方面为大家介绍一下这三大类诉讼的区别以及利用好行政诉讼对我们普通老百姓有什么好处。
各类诉讼的含义
从含义上来说,行政诉讼,简单的说,就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权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方式。
民事诉讼,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合同等争议。
而刑事诉讼,就是公检法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问题。
这三类诉讼,相对于另外两种诉讼,行政诉讼在我们普通群众中涉及的事情本来就比较少,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了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和第三项规定的行政许可外其他很少有人所接触。
而第五项所提及的征收征用等行为也只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建设而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
行政诉讼发展历史
从发展历史方面看,行政诉讼制度作为宪政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不是我国固有的东西,而是舶来之物。封建君主集权专制政体在传统中国维系了两千余年,对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形成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君主专制政体使得宗法等级、身份等级、官尊民卑的观念根深蒂固,以“民告官”为特色的行政诉讼制度一直无法在传统中国找到生存的土壤。直到清末民初国内外矛盾激化,才出现了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理论和相关立法规定。
中国行政诉讼真正走向实践,是在1914年北洋军阀政府建立的平政院。
“平政院”这一词汇的提出应该是1912年3月11日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行政诉讼审判机关,也是近代资产阶级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始真正建立和运作的标志。
1914年3月31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了《平政院编制令》和《行政诉讼录例》。
新中国成立之后,废除了上述法统。从1950年开始,有个别法律法规规定,发生行政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没有形成制度。
1982年10月1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
1987年1月1日起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
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正式施行,进一步使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化。而刑事罪名早在夏朝国家建立的时候就已经出现。关于民事交易的傅别与质剂也在西周时期出现。
行政诉讼有哪些特点?
诉讼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除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而行政诉讼案件,只有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类的案才可以进行调解。
行政诉讼,只进行合法性审查,相对于民事诉讼来说,审查的范围较小,原因也主要是法院不宜干涉行政权的行使。
实践中,行政诉讼存在着立案难、案件少、律师少等特点,导致行政诉讼很少为大家所知晓。
为什么要了解行政诉讼?
可能有人会提出,既然行政案件这么少,行政诉讼这么难,为什么我们还要了解呢?
大的方面来说,中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行政,行政诉讼法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行政权具有扩张性等特点,作为国家的主人,我们要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才能更好的建设我们的国家。
小的方面来说,凡事了解一些遇到情况才不会束手无措,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