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各个城市房地产开发如火如荼,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政府部门存在说不清,道不明的利益瓜葛,相关部门为了在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过程中以较快速度,或者以不合理、不公平的方式促成征收任务,往往会在未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行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强行拆除,被征收人面对多年生活用心布置家园被强拆,面对往日家园变成一片狼藉、一片瓦砾,往往被悲痛、激愤的心情所淹没,不知如何冷静的采取法律措施,有何法律途径保护合法权利,本期文章将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介绍遭遇强拆后的一些可取措施。
政府部门互相推诿,拒不承认自己是强拆人怎么办?
在万某诉南昌市青山湖区旧城改造办公室房屋行政强制行为违法一审中,原告的房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义坊村后万自然村,案涉房屋面积为795.14平方米,其中一楼店面面积284.33平方米(编号D73)。因案涉房屋位于青山湖区高新大道及昌东大道周边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在征收安置补偿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案涉房屋于2018年9月18日被强制拆除,房屋及屋内财产全部被毁,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青山湖区旧城改造办公室强拆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被告辩称被告并未组织或委托他人对案涉房屋进行拆除,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案涉房屋系被告实施拆除,故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案中被告所辩称的理由与大多数强拆案件被告方的理由如出一辙,都不承认自己是强拆主体,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在征收中,政府部门往往成立专门工作组,或以某某开发公司名义“外包”拆迁任务,并且在拆迁中动用公安、城管多部门人力,使得被强拆人不知自己房屋被强拆后找哪个部门主张权利,在诉讼中被告也以自己并非强拆的组织者抗辩。在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是适格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被告作为征收部门,具有被诉主体资格,应承担征收过程中直接实施行为或委托实施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告已经提交证据证明房屋被征收且被拆除的事实,而被告主张并非其拆除,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是谁拆除的事实,不能证明的,应当推定其为适格被告。
强制拆除要履行哪些程序?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扰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虽该条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程序的规定,但因集体土地上征收而引起的房屋及附属物的强制拆除问题,也应当参照执行。
其次,无论是国有土地上还是集体土地上的征收,均应在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的情况下,且被征收人拒不交出房屋的,应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获得法院的准许强制执行裁定前,征收人没有直接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被征收人未获取得安置补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只有在被征收人得到补偿交付房屋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下,拆除房屋或建筑物等才符合法律规定。
万某诉南昌市青山湖区旧城改造办公室中,万某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按照法律程序,行政部门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拆除,但行政部门自认力量强大,可越过申请法院这一程序,却构成违法拆除,法院判决拆除万某房屋违反法律规定,确认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由此判决原告可申请后续的法律程序申请赔偿。原本无助无望的当事人在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项目团队接案后对本案分析研究,制定可取的诉讼策略,从而有步骤、有根据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