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次的《被拆迁人纪实》栏目中,我们的被拆迁人将自己的亲身经历整理成文,讲述拆迁中最真实的体验和感受。
盛廷律师接到投稿后,第一时间与被拆迁人取得了联系,持续关注拆迁进展,并从专业角度分析了被拆迁人遭遇的情形,以法律为后盾,给当事人提供了强有力的帮助!
关于被拆迁人房屋被偷拆事宜的法律分析
占美燕祖籍为江西省玉山县,其在玉山县老城中心玉虹园有一处约150年历史,面积约137平方米的古宅。宅子的柱子为楠木材质,整栋建筑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和财产价值。
2017年4月18日,玉山县人民政府张贴棚户区改造公告,占美燕的房屋所在区域被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2017年10月,占美燕女儿回玉山时方知晓房屋已被偷拆,后向玉山县人民政府反映该情况。县政府答应处理,但一直未果。后占美燕儿子专程到玉山县公安局、冰溪镇派出所报警,但无任何回复,警方亦未进行任何处理。
2018年2月22日,玉山县人民政府公布占美燕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2018年3月27日,占美燕向玉山县公安局邮寄申请对房屋被非法损毁一案依法受理的申请书,但截至目前为止,玉山县公安局未进行任何回复,对于房屋被非法一案,亦未受理出具受案回执。
基于以上事实,承办律师认为:
1、玉山县公安局依法应对占美燕房屋被强拆一案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
对占美燕房屋进行偷拆、强拆,系严重毁坏公民公私财物的行为。就相关不法人员强行损毁占美燕房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占美燕的房屋为具有上百年历史的古宅,所用建筑材料为楠木,房屋价值已已远超刑事立案标准。玉山县公安局在接到占美燕的报警后,应当依法进行初步调查,如为政府行为,应该告知不予刑事立案的事实和理由;如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行为,应当依法立案受理并侦查处理。该局其对接到占美燕的报案后不予答复和处理的行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行为。
2、如占美燕房屋为玉山县政府组织实施拆除,应承担房屋被强拆的法律责任。
鉴于玉山县人民政府2017年4月18日就已经发布了棚户区改造公告,2017年10月占美燕房屋被偷拆,2018年2月22日玉山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等一系列事件,玉山县人民政府在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其他主体实施了此次强拆的情况下,根据拆迁职责、组织实施主体及受益人等因素,对合法建筑的拆除首先应推定为行政行为。法院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并结合最高院的典型案例,可以认定玉山县人民政府实施了此次强拆行为,玉山县人民政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的全国法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中亦明确表明,对于在不动产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强拆房屋的事实行为,人民法院应从基础事实出发,应对动迁全过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结合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等法律理念和生活逻辑,作出合理判断认定强拆主体。
3、强制拆除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需承担相应纪律处分,甚至刑事责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玉山县政府需承担占美燕房屋被强拆的法律责任。那么玉山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则可能存在滥用职权等行为,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甚至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华楼已损,追责未至。殷鉴未远,来者可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