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的过程中,我们最关心的莫过于补偿协议。一纸协议,有时候就能决定一个家庭的命运。各地情况的不同导致征地拆迁补偿没有统一标准,这也给了征收方压低补偿的空间和机会。如何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如何别开征收方设下的陷阱,显得非常重要。错签协议,签订空白协议等等,最终想要拿到合理补偿,也就很难了,甚至还会错失维权机会。
那么如何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呢?签订协议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确定签订协议的部门有无主体资格。
很多被拆迁人都说,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甚至是拆迁公司上门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这种能签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权利组织实施征地拆迁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法》也规定征收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并实施。原则上我们的安置补偿协议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加盖公章。所以,不是谁都能与被拆迁人签协议,没有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部门签订协议,后期如果出现违约,而签字的部门不能承担责任,这就是被骗签了。
因此,实际征地拆迁中,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甚至是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这种时候一定要谨慎,这些单位一般都是出于政府的委托而实施行为,是没有主体资格的,到时候政府不履行,村委会、居委会或拆迁公司又不能承担责任,被拆迁人就会变得很被动。
二、确定签订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
安置补偿协议中,有以下几点是必不可少的:
1、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2、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的位置,土地性质。
需要强调的是,切勿签订空白协议,一定要拒绝口头承诺。拆迁方承诺的所有补偿,都必须体现在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中。一旦出现与协商时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时,被拆迁人有权拒绝签署这份协议。
三、确定协议的条款中的违约责任是否详细
违约责任的约定在安置补偿协议中非常重要。征收方经常会出尔反尔,逼签、骗签,签了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如果在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了违约责任,这个问题就可以很好解决了。比如违约后怎么赔偿,赔偿多少等。有明确约定后,拆迁方即使违约,被拆迁人也能依据补偿协议的违约条款追责,最大化地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在补偿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那么即使被拆迁人能主张违约责任,但由于责任划分并不明确,再加上举证上的困难,就很难主张全面的利益赔偿。
征地拆迁对被拆迁人影响甚大,在签订协议时应当慎之又慎,把握以上三点,在安置补偿中少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