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五十九,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159补偿协议若非适格签约主体真实意思表示应被撤销
——第三方未经授权或事后追认与法定拆迁签约主体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不构成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被撤销
标签:补偿安置协议|真实意思表示|
案情简介:聂某系沂南县某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房屋。2017年当地政府因城中村改造项目对聂某所在的村进行征收拆迁,聂某的宅基地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聂某与征收部门未就其宅基地及房屋的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负责沟通拆迁事宜的街道办在聂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聂某华,针对聂某宅基地房屋补偿事宜签订了编号为169-1的《沂南县后中疃棚户区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聂某认为该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应被认定无效并予以撤销,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76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在实施土地征收时,涉及集体土地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成片拆迁时,应当由市、县(市)政府确定的拆迁机构或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与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故被告界湖街道办事处是适格的行政主体。原告是界湖街道后中疃社区居民,享有被改造宅基地的使用权,是适格的行政协议相对人。签订协议应协商一致、协议应是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涉案协议系由第三人代签,协议签订时第三人并未提交相关的授权委托书,协议签订后原告对此又不予认可,故无证据证明第三人代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针对原告后中疃村房屋编号为169-1的《沂南县后中疃棚户区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的结果,不能认为该协议就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上述补偿安置协议书所依据的基础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实务要点:第三方未经授权或事后追认与法定拆迁签约主体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因不属于签约双方的意思表示应予以撤销。
案例索引:沂南县人民法院(2018)鲁1321行初10号“聂有奎与沂南县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见《聂有奎与沂南县人民政府界湖街道办事处、沂南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陈公峰,人民陪审员尹昌荣,人民陪审员谢瑞伟)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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