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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必须符合什么法定程序?
已被浏览3220次 作者:何艳 更新时间: 2018/09/05
关键词 房屋征收决定

现在国家为了大力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和居住环境,加快实施了城市的建设总体规划,以便完善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区的面貌,提升城市的形象。但是在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对于房屋的征收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这样才能保障老百姓安身立命的房子不被违法拆除。


行政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必须符合什么法定程序?


长汀县汀南加油站位于长汀县大同镇罗坊下段,具有营业执照,属合法经营,在2017年6月26日长汀县政府发布了征收公告,长汀县汀南加油站在公告所述的征收范围内。长汀县汀南加油站认为长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其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长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原被告双方出示的证据和相关主张,法院认为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提供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据。被告确定由开发商福建省古韵汀州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证据证明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的事实。故判决:撤销被告长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汀政《房屋征收决定》。


虽然市、县级人民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工作的法定职权,但是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且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相结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否则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就会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撤销。


盛廷律师(自适应平台:盛廷拆迁律师)提醒:我们遇到拆迁的问题时,一定要学会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可以向专业的律师咨询或者查找相关法律条文,千万不要盲目的和政府对抗,要有条理清晰的解决拆迁中的问题。


相关法律条文: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委托专门机构,通过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意见、专家评议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相结合的办法,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出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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