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7日,北京市盛廷律所翟根才律师主讲——“征收决定案件合法性审查及开庭技巧”专题分享课在盛廷律所大会议室举行,部分律师及全体律师助理参会学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共35条,征收决定案件合法性审查的相关条款是第一条到第十六条,下面,我们逐一分析、讲解。
一、第一章 总则
根据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具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如果案件中出现以“街道办”等名义做出的征收决定,则不具备主体资格,所作出的征收决定就不合法。
第五、六、七条属于监督条款,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属于内部层级监督,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款,该类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为。
二、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 公共利益需要
根据第八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被定义为“公共利益”。目前地方政府以棚户区改造名义进行商业地产运作现象很多,偏离了“公共利益”需要,明显不合法。该法律条款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办案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查看立项与规划文件。
第九条 符合相关规划计划
本条规定的征收活动应当符合“四规划一计划”,制定“四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并经过科学论证。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由当地发改委向当地人大提交材料并获得批准,办案中要审查批准文件与征拆项目的相关性。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办案中征收方往往依据城规部门回函认定征收活动符合规划,办案律师不能简单地接受回函认定结果,而应当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查看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的原始文件。
(3)专项规划
征收方必须提供相关的专项规划,已开工项目必须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如无相关的专项规划,则可判定征收活动不合法。比如,西宁的一个棚户区改造征收决定案件,当事人的房屋被征收依据的专项规划是修建高速公路道路规划而非棚户区改造规划,法院最终撤销了该征收决定。
第十条“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公布、征求意见期限”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论证。比如,台州的一个案件,征收方提供的论证材料大量记录了人大代表动员被拆迁户搬迁的工作,而没有相关部门的论证记录,这种情况是不符合科学论证的,作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一定要认真仔细查看征收部门提交的材料。此外,补偿方案的论证内容要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和合理性。
征收补偿方案公布的目的是要让征收补偿方案充分、广泛地被知晓。为了达到“充分、广泛知晓”,征收方应当通过主流电台、官方网络、实地多处地点反复公示,而实际上地方政府很难做到,因而无法证明公示的时间和地点。比如,北京市的一个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复议机关北京市政府意识到案件证据中的公告照片未记录时间后,调取了被复议机关昌平区政府办公电脑中的照片形成时间作为公告照拍摄时间。此时调取提供的拍摄时间属于间接证据,并且北京市政府帮助昌平区政府收集证据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该案,法院最终撤销了北京市政府该复议决定。
征求意见期限,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和征收决定公布的时间必须间隔30日以上。比如,唐山的一个征收决定案件,征收方提供的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照片和征收决定公告照片的拍摄角度和背景完全一致,可以推断是同一个相机同一天拍摄的结果,不符合间隔30日的规定,因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程序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征求意见修改、听证会”
征求意见修改,需要关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是否有后续修改和公布。
听证会,征收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否则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会。
第十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本条规定“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形成该报告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在案件质证中直接不认可该文件的客观性即可。此外,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往往多达几百上千户,属于本条规定的被征收人“人数较多”的情形,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办案中需要查看征收方提供的证明文件,不认可政府部门出具的盖章文件的客观性,如果提供的是支票,需核查支票中记录的出具单位、用途和关联性。如果没有相关证明文件,应进一步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到款证明、公布被征收区域设计人数、资金来源和计算方法等调查结果。比如,安徽的一个征收决定案件中,征收方提供的银行支票显示银行为共计50个项目提供几个亿规模的贷款,显然该支票无法证明本征收项目的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第十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
本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该规定争议大,要点是如何理解“依法征收”,根据最高法最新判例,依法补偿决定作出后,房屋才可能是被依法征收,才能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通过本次征收决定案件合法性审查的专题解读和学习,了解了如何准确地对征收决定案件合法性进行审查,有利于提升办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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