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万某系江西省某市某区某工业园区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万某宅基地及房屋位于青山湖区高新大道及昌东大道周边地块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因质疑征收合法性,遂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2017年11月27日,万某通过南昌市国土资源局的《信息公开申请》得知,江西省政府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了赣国土资核【2017】419号《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南昌市2015年度城市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二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以下称“《批复》”)进行征地。由于万某的承包地在该批复的征地范围内,故该批复与万某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万某认为,江西省政府作出的批复严重违法,应予撤销,遂于2018年3月5日向江西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西省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赣府复字【2018】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维持上述《批复》。万某于2018年4月20日收到《决定书》,不服,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二、涉及的法律条文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三、救济途径
由相关法律条文可知,有权作出集体土地征收决定的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采取以下方案维权:
首先,先向作出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生、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省级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后,若对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方式:
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省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审理,二审法院是省高院。二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这种情况下,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能再启动复议或者诉讼程序。
四、律师总结
上述案例的委托代理律师,充分运用《土地管理法》以及《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武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近年来,国务院处理违法案件的力度较大,当事人可以咨询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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