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拆迁律师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5月1日施行!这些变化影响每个农民的钱袋子
已被浏览82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5/04/28

2025年5月1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将正式开始施行,这部在去年6月28日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通过的法律,将彻底打破农村过去由村委会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现状。


这部法律不仅填补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缺乏专门立法的空白,更通过明确权责边界、创新经营机制、保障成员权益等方式,成为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巨大动力。接下来,盛廷律师将从六个角度,详细阐释这部法律的深远意义。

 

赶紧看看最新消息通知公众号首图 (2)(1).jpg


一、打破身份歧视,筑牢公平底线


在《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概念得到了正式的定义。该法第十一条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简单来说,就是只要您的户籍在或者曾经在村里,并且与村里形成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以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那您就是村里的一员,您的相应权益就需要得到保护。


过去,有不少这样的例子:很多人因为各种原因离村(外嫁、就学、务工等),回来后发现自己的地没了,没有通知也没有补偿,一问就说你走了,这地就不属于你了。然而,以后这种情况以后将不复存在。因为《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这条法规很简单,你的地就是你的,无论你出去干什么,你土地的权益都应该被保护。例如,如果您是外嫁女,没有取得婆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没享受婆家村成员的待遇,那么娘家这边就必须保留其原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一旦遇到征收拆迁的相关问题,外嫁女就能和其他村民一样同等享受征收补偿和安置的权益,这正是“外嫁女不能两头空”。


总而言之,上述的新规直击农村成员资格认定争议的痛点,保护了流动人口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确保“离乡不离权”,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性。


二、激活资源价值,探索农村发展新模式


在今年的一号文件中,提出了这样一条规定:探索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与此同时,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第五条中,提到了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个人使用,即集体土地入市。这两条新规,可以说是国家对于农村发展模式的一种新探索。


近年来,我国对于农村发展模式的探索从未停止。今年的一号文件,在强调宅基地底线不能破这项原则的同时,也鼓励农民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土地。例如,让宅基地入股,鼓励农户以房屋入股乡村产业项目,获取项目分红,实现较高的增值收益,同时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来协调合作,进而避免农户因为多方面因素而利益受损。


与此同时,《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对于集体土地如实的相关规定,也进一步拓展了农村发展的道路。当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农民对于自家地就多了一项选择,那就是将闲置用地的使用权卖出。在城市里,卖地的钱归国家所有,而在农村,卖地的钱则归集体所有。农村有钱了,乡村振兴便不再是一句口号,各地农村可以通过集体土地入市的方式获取更大的收益,这种方式也必将成为新时代农村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


4月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为我国未来十年农业的发展定下了坚实的基调。在规划的第二十三条中提到,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要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允许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由此可见,在未来十年的发展战略中,集体土地入市和宅基地入股是不可或缺的两种致富渠道,相信在未来,有更多的农民将从这两种渠道中受益。


三、土地补偿分配民主化


《集体经济组织法》中还提到了跟土地补偿与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相关的内容。上文中我们提到,《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做出了明确定义,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享有相关权利的,其中就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参加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参与表决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三条)。


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个重要的权力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需依法行使各类职权。在《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二十六条中,提到了成员大会的两项职权:

……

(八)对农村土地承包、宅基地使用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等事项作出决定;
……

(十)决定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使用方法。


由此可见,对于农村的土地补偿和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的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做出了规定,那就是需要由村民组成的成员大会来表决决定,而不是像以前那样,由村里少数几个人拍板决定,想怎么分就怎么分,想分多少就分多少,进而导致许多村民并不能得到本就属于自己的补偿。虽然以前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但诉讼毕竟牵扯时间与精力,还是不如有制度保障来的稳妥。


总的来说,这条新规既尊重村民自治,又通过法律框架防止少数人操控集体利益,确保“钱袋子”由农民共同决定,这对于农民来说实在是重大利好。

 

摄图网_332642345_农村宅基地和茂盛农田的鸟瞰图(企业商用).jpg


四、明确权责,规范运行管理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法》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权责做出了明确规定。简单来说,就是告诉老百姓,以后农村的大事归哪些部门管,怎么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


意思是说,国务院的农村农业部门主要负责农业发展的大方向,其他有关部门需要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运行监督指导以及承包地、宅基地等集体财产管理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工作。(《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


也就是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意思是一些具体执行方面的工作都归他们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


由此可见,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有监督和管理等职能。


此外,《集体经济组织法》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协调、扶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建立健全集体财产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加强基层队伍建设,配备与集体财产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以往,由于各地农村情况复杂,并且没有明确的行政主管部门,难免会出现一些权责不清、部分部门乱指挥的现象,进而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而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正式施行,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权责便得以明确。新构建的多层次责任体系,将行政监管与内部治理相结合,能够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效运行,为乡村振兴提供强大的助力。毕竟,只有方向对了,劲儿使对了,才能迎风腾飞。

 

五、市场化经营


《集体经济组织法》不仅是农民权益的守护盾,更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助推剂。过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直处于封闭式管理的状态,并未与市场产生紧密联系。而在《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第六条中,提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发展模式,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能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设立或者参与设立的市场主体的债务承担责任。


简单来说,就是自《集体经济组织法》行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申请成立公司、合作社等,从而进入市场,进行市场化经营。


此外,第六条中还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可以说,这也是国家对于乡村经济的一种保护,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市场化运营的风险,保护了土地产权不被分割和转让,避免走上土地私有化以及流转加兼并的道路。


由此可见,《集体经济组织法》不仅保护了农民的权益,还探索了农村发展的新形式,这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在从以前的封闭式管理转为开放的市场化经营,进而释放出更强的经济活力。

 

六、厘清政经边界,实现农民做主


《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第五条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其实,这条法规不单单是赋予职能,更是结束了“村委会代行经济职能”的村民自治现状。以往,村里的大事小情基本都由两个管理组织来决定,一个是村委会,一个是党支部,其领导人分别是村主任和村支书。这种管理模式,实际上存在着弊端,比如一言堂等。许多村干部因为各种方面的原因或是耍小聪明攫取利益,或是思路狭窄带领全村走向错误的发展道路,这些都会导致农民的利益受损,进而影响乡村经济的发展。


当然,随着《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实施,这种现状也将被打破,以后,乡村的经济只能将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就是村民们共同参议表决,这也是变相削弱了村委会的部分权利,避免了村委会一家独大的局面。相信在大家的群策群力下,乡村经济能迎来真正的振兴,而村民的日子也将过得越来越好。


《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施行,标志着农村改革进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它不仅是农民权益的“护身符”:以法律刚性捍卫成员资格、分配公平,维护农民利益;更是乡村振兴的“加速器”:通过土地入市、专业运营、民主治理等机制,激活农村资源潜力,实现乡村振兴。这部法律,能让农民的自己掌控自己的资产,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也能引领中国农村走向“自己的命运自己掌握”的新时代。

联系方式配图.jpg

 

 


评论拆迁律师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5月1日施行!这些变化影响每个农民的钱袋子
最新评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