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中,被征收人必须警惕一些常见的陷阱和不公正行为。
首先,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尝尝成为违建的重灾区。
其次,所谓的“违建”不是随意认定的,更不能直接动手强拆。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征收方在建房时不加以监管,等到征收却开始追溯房屋合法性,为的是压低补偿或者强制拆除。
一、案情简介
臧先生是河北保定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并对其上建筑拥有所有权。
2020年8月,党支部和村委会制作了《保定市某区某乡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方案明白纸》,臧先生所有的建筑位于该拆迁改造范围内。
由于补偿标准较低,在原告未与拆迁单位达成补偿协议的前提下,2022年5月,乡政府组织人力物力强行拆除了臧先生所有的建筑物,造成了臧先生的重大财产损失。之后更是辩称臧先生房屋是违法建筑,拆除程序合法。
律师认为,乡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为此,在律师的帮助下,臧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庭审信息
案号:(2023)冀0602行初86号
案由: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原告:臧某
被告:保定市某区某乡人民政府(下称“乡政府”)
诉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代理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齐征征律师 张云龙律师
三、法院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被告保定市某区某乡人民政府向原告臧某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后组织人员将原告房屋拆除,原告提起诉讼,保定市某区某乡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责令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原告建筑是否为违法建筑,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处理,被告并不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原告建筑已建设多年,并非临时建筑,被告对原告作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并组织将原告建筑拆除,缺乏职权依据。保定市某区韩庄乡冯庄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原告在其宅基地上进行建设,保定市某区冯庄村拆迁指挥部、保定市某区冯庄村村民委员会已对原告家庭作出冯庄村拆迁安置补偿及腾退通知书,对其户进行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原告的建筑位于该拆迁改造范围内,被告应结合特定历史条件下,原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现有城中村改造拆迁政策,对原告建筑进行妥善处理。
四、胜诉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保定市莲花区某乡人民政府拆除原告臧某建筑物违法;
二、驳回原告臧某对被告保定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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