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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公告 | 湖北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比周边房价低了近一万,评估流程至今没启动,湖北武汉5户居民委托盛廷律师
已被浏览1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6-11-01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原则。


一、案情简介


张先生等5户居民是湖北武汉某小区业主,房屋均为国有土地上商品房。2021年9月,区政府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公示补偿参考价每平方米18100至18600元,而周边房价已达27000至28000元,每平方米相差8400至9900元。多数业主当年就提出评估价过低,回复称公告后再组织评估,但新评估流程至今未启动。小区单个门栋还被局部拆除,按规定仅“骑线房屋且拆除后不影响剩余部分安全”才可局部征收,且该门栋属共有部分,拆除须经双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参与表决、并获双过半同意,目前无证据表明履行了这一程序。


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张先生等居民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二、违法疑点分析


盛廷律师判断,本案核心争点是补偿标准与周边房价的落差。补偿参考价沿用2021年公示的每平方米18100至18600元,周边房价已到27000至28000元,新评估流程至今未启动,与“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规定存在冲突。


如居民描述属实,这5户有望推动按当前市场价格重新评估。但本案涉重大市政交通工程,征收程序上能争的空间有限。


三、律师介入与后续程序


在充分知晓代理风险后,居民们认可律师的分析,正式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此案(编号2026-1482)。相关程序已启动,律师将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补偿参考价还是2021年公示的数字,周边房价已经涨了近一万,能要求按现在的市场价格补偿吗?


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补偿的基准时点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对标的是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不是几年前公示的参考价。如果评估结论仍沿用旧价,被征收人可以依该条例第二十条参与评估机构的选定,并在收到评估报告后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问:评估流程几年都没启动,业主只能等吗?


答:不能只等。补偿不能以几年前的公示参考价直接代替评估结论。业主可以做三件事:一是书面向征收部门询问评估启动的时间安排,并保留申请与答复;二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取征收决定、补偿方案、评估机构选定等材料;三是保存好房屋权属、面积、装修、经营等证据。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6个月。


如果你所在小区也存在补偿参考价多年未更新、评估迟迟不启动、房屋被局部拆除而业主不知情等情况,建议尽早保留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复议与诉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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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律师事务所官方联系电话:400-008-3455(征地拆迁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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