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受法律特殊保护,非农业建设应当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一、案情简介
张先生等15户村民是河北张家口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分包到户的责任田,都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6年10月,村里建成一家砖厂,占用耕地建窑。全村共有26户村民的责任田被占用,总面积约126亩,其中此次委托的15户涉及土地64余亩。当时村里按每亩13000元补偿责任田、按每亩1000元补偿小片开荒地,此后再无任何补偿。据村民了解,这家砖厂是时任村委会主任的亲属所建。
二十年来,村民没有见过征地公告和征地批文,也没有见过补偿安置方案,更没有签订过征地补偿协议。2025年下半年起,村民先后找村委会和镇政府反映,村委会说管不了,镇政府又让去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问题至今没有解决。2026年,村民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结果显示,这块地的土地性质现已变更为建设用地。砖厂如今已不再烧砖,厂区对外出租做物流。2024年,当地修建环城路又占用了其中一部分土地,村里只按每亩1500元给被占地的农民发钱。
为了拿回土地或者获得合理合法的补偿,张先生等村民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二、违法疑点分析
经过与村民当面沟通并核对材料后,盛廷律师初步判断认为,本案有利之处在于证据链相对完整。村民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占耕地的户数和面积都能对应;全村26户126亩地被用于建窑烧砖,是典型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而村民二十年来从未见过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征地批文和补偿安置方案,也从未签订过征地补偿协议;2026年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已确认该地块变更为建设用地,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经过审批,这块地是先占后批还是根本没有批文,是本案最值得核查的突破口。
但案件也存在一定难度:2006年村民曾与村委会签订过一份砖厂占地补偿协议并按亩领取过补偿款,对方很可能据此主张占地已经村民同意、补偿已经结清,时隔近二十年,时效和协议效力都会成为争议焦点。
律师计划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调取该地块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征地批文、供地材料以及当年补偿协议签订的相关材料,再确定后续程序。
三、律师介入与后续程序
在充分知晓代理风险后,村民们认可律师的专业分析,正式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此案(编号2026-1606)。目前相关法律程序已启动,律师将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耕地被砖厂占用建窑二十年,村民没签过征地协议也没见过批文,还能要回土地或者拿到补偿吗?
答:可以主张,但结果取决于审批手续和当年协议的实际情况。耕地被用于建窑烧砖属于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为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应当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本案中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已确认该地块变更为建设用地,但村民从未见过征地批文和补偿安置方案,因此可先核查该地块究竟属于先占后批还是从未审批,据此主张退还土地或补足征收补偿。
但需注意:2006年村民曾与村委会签订占地补偿协议并按亩领取补偿款,对方很可能据此主张占地已获村民同意、补偿已经结清,该协议并非当然无效,最终效力需结合协议内容、签订过程、补偿标准是否公平等事实综合判断。维权难点主要在举证,建议尽可能收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领取补偿款的凭证、当年的占地补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以及向村委会、镇政府反映问题的书面记录等材料。
时效方面: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先申请复议再起诉的期限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本案时间跨度近二十年,维权难度明显增加,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厘清维权路径。
如您也遇到类似情况:耕地在没有征地批文的情况下被占用建厂、每亩补偿只有一万元左右且此后多年再无补偿、向村委会和镇政府反映多年始终没有结果,不要消极等待,应及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查清土地审批和性质变更情况,并尽快联系专业律师介入主张权利。全国统一热线:400-008-3455。
本文根据接案笔录、当事人口述整理,案件事实需要律师介入之后进一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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