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文强:潘律师提的这点很重要,刘律师你可以接着这个继续讲,
刘春龙:延续你刚才的话题,就是说现在涉及一个标准问题,举一个例子补偿协议达成的时候,因为你要知道省政府制定的这个区片综合地价它是有时间限制的,按照过去是三年一调整,对吧,假如先期达成补偿协议的这些个人,是在前一个三年之时间之内哪怕是末端,将来你做出征收决定以后,再给他人作出补偿决定的时候,那前一个区片综合地价到了修改的时候了,就导致一个什么结果呢?征收补偿这个时点问题,
毕文强:标准不平衡
刘春龙:是以拟定的拟征收过程中,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这个时间时间节点,因为公告以后就按方案来支持了,还是以征收决定下达以后,这个征收时点来确定。如果说前期的补偿决定是效力待定的,等到这个补偿决定在征收决定下来以后,那你那个区片综合地价有可能就调整了,不愿意签协议的这些人,可能占了便宜也可能吃亏,至少它两者之间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对吧,这是其一。
其二,征收集体土地过程中签的这个补偿协议,终究是一个行政协议,在这里行政机关是主导的,它不是说对于补偿的数额问题,不是给你说你愿意买,我愿意卖的问题,而是它按照一个同意标准的问题,就是我们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下来以后,这个数字就不用变了,一旦政府下来征地批复,那只是一个组织实施的问题,否则的话就会存在一个你征地批复下来以后,时间节点变了,因为三年两年价格有可能产生很大的波动,也可能很大的提升,甚至成倍的上升,这是不可确定的,所以就导致一个同样是一块地,因为自愿签订的可能低了,不愿签订的可能调整,因为土地是越来越需求,房产的价格可能在变。
毕文强:土地一直在往上走。
刘春龙:就土地而言,越来越稀缺的,它不会降低,对吧,所以我觉得它应当是有效的,只是说实施组织实施是什么时间节点,
潘金忠:你说的这个观点,首先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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