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文强:刘律师,我觉得我们还应该在普普法,您在讲一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之间有什么区别?
刘春龙:我个人理解,这个集体组织的成员就是承包地以前,限定在原来范围之内,后来因为咱们国家实行土地承包制,对吧,个人经营虽然经营这个土地 ,你是基于承包权获得的,但那个土地的所有权是成员共有的, 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对吧。只有集体组织的成员才享有相关的利益。
那么你后来比如说你通过结婚等等途径,或者说那个把户口迁出去的,或者说女儿嫁进来,或者是女婿入赘这些东西,是后期来的,那么我认为他们是本村村民——你的户籍落在这,但未必构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毕文强:因为不必然是集体经济成员。
刘春龙:因为集体经济组织是股份制的,是有份额的。对吧。实践中很多地方也是限制在它的资产分配上,是限定在原来的范围。
潘金忠:我认为这个表达存在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村民,这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概念的问题。那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是从农村集体经济属性角度来考虑的,而村民是从基层的这样的一个自治组织的成员的村民,这个自治或者治理角度来考虑的问题,这是一个是经济领域的一个概念问题,一个是从社会治理。
毕文强:是完全重合,还是会有不重合?
潘金忠:会有不重合的。首先要区分这两种概念产生的根源的问题,背景问题。
毕文强:咱们能不能这样简单讲一下,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会是村民,但是村民未必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刘春龙:这次《土地管理法》修改就是有表决权2/3以上的,谁有表决权?就是既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还要是村民。
你是村民,不一定有表决权。
你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户口迁走了,当兵、上学走了,你说你闺女改嫁出去了,你不是本村村民了,你也不具有表决权。
潘金忠:但是有个问题啊,就是这个集体组织成员这个认定的问题,也不会像您说的这么简单。因为本身来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毕文强:司法实践当中
潘金忠:出现很多很多的规则的问题,这里边我觉得需要考虑的几点问题,就是刚才您说的也就是在1953年56年这样的一个公有制的合作化运动的过程中,
1、这个之前的这种家庭户,当时的对土地的,是作为土地的所有权人,等于说把私有的土地纳入到共有了,集体共有了这种情况之下,之前的这一部分人和家庭成员,都是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来对待,这是原始取得身份的一种状态,然后随着合作化运动
2、后来随着合作化运动,包括这个涉及到人民公社,后来涉及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问题。比如一大二公的时候,这个生产队相应的成员,以及1978、1982年改革的家庭承包的这个成员,也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是没有问题的。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是,
比如涉及到一些特殊的情形:当兵、上学、户口迁移的,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一些问题。第二个问题能就是比如外嫁女的问题或者嫁过来的这样的一个媳妇的问题,能不能去认定的问题。这个角度上来说实践当中是,这个是不确定的。但是我决定它有个原则,隐隐约约有个原则,它的原则是什么?:
你是否曾经或者现在正在为这个集体经济组织做出相应的贡献,这是第一。
第二、你的收入或者从事的职业是不是来源于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一些资源的问题,这觉得双向的。
所以我觉得一般而言呢,这个所谓的村民他的一个范围,从村民自制角度来说,它当然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它的范围要小于这个村民。我觉是这是这么理解,他的一个关系的问题。
毕文强:这个我们已经从讨论集体资产保护,必然涉及到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问题了。
刘春龙:你保护,怎么保护?保护如何保护?
毕文强:对。这个有个很实在的案例,特别是在南方出现这些问题,就是我们曾经接触过的就是,广东某村的所有人,可能他们有2/3的人早二三十年去了香港,但是他们的身份从来没有改变过,每年回来祭祀,然后给村里提供了大量的资金。但是现在就面临一个问题:他们还算不算村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潘金忠:我觉得在处理这样的问题的时候,可能需要考虑到不同方面,
因为第一个问题呢,从纵向来看,你要考虑到他的家庭,以及家庭的父辈的出身的问题,然后考虑了他这个上学、工作的一些历史轨迹的问题。
毕文强:和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联系的问题。还以后没有继续做贡献,这可能都是需要考量的。
潘金忠:第二个问题呢,我觉的这个确认的问题上,
这个1是要以村集体的共同的决议,这种决议当然是建立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之上的,那么主要认定还是从村集体的,共同的表决来进行认定,这个是主要的规则。也就是说谁来认定你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那么当然这个是集体组织,来大家来去认定。
毕文强:问题就在这儿。现实中产生的矛盾,就是集体经济组织不认了。
潘金忠:我再说一个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我说它是一个认定的主线的问题,但是问题有没有其他的一些,行政和司法监督的问题,这里面当然会有啊。
实践中会出现,集体经济组织的决议,个人不服的,向地方政府要求监督,或者说要求这个地方政府设置了这样的一个认定的一个权利的问题。可以地方政府监督或者认定的问题,
另外的话,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的问题,从司法实践来说也是属于法院的这个附带性的认定的一个范围,所以也可以通过司法方式来进行解决。
但是这个事情说句实话,因为涉及到群体性利益,毕竟是牵连着历史的遗留、牵连着政策,牵连着合理性等等,这样的一个约束机制的问题。这个问题只能是有待于集体经济组织立法,《集体经济组织法》
毕文强:《村委会组织法》或者说集体经济组织再进一步的规范。
潘金忠:进一步去规范它,明确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