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问题是,民法典确立了一个征收补偿原则,对应的条款是117条和243条。我们从这两个条款里提炼出4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公平原则
第二个原则是合理原则
第三个原则是及时足额原则
第四个原则是保证居住条件
还有个限制性,只是针对征收个人住宅的。
其实这里里面除了合理原则以外,在原来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里面其实都已经提了,所以说我在这个过程中,我主要讲一下公平性原则和合理原则。
公平原则我们都知道是《民法典》里面的六大基本原则的首要原则公平自愿等等。那么所以在这里面说,在征收过程中由于我们的私有财产是平等保护的,那么补偿的时候一定要公平。体现在什么地方呢?我觉得在补偿过程中程序正当和知情权,可能是能体现出来。
最大的特点是什么是合理原则,对行政法感兴趣的同行应该很清楚,民法里并没有提合理原则,合理补偿,什么叫合理补偿?行政法里确定了行政审判合理原则,
1、所以我得出了第一个结论,是什么呢?我认为我们的立法机关做这一个条款的规制的时候考虑到了征收拆迁案件本身的特点,他确实是一个民行交叉的这样一个实际情况,因此需要借鉴行政法里面的合理性原则,这是我第一个判断。
2、第二个判断就是说,我有时候也会这个天人交战,就是另外一个观点说就是说这个法律里面说补偿的合理与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是一致的吗?我个人认为可能不完全一致,但是由于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涉及到公权力对私有权利的征收,那么在这个征收的过程中合法性审查也非常重要,这个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还涉及到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说,他还有一个合理性的审查的问题,因此被征收人他的补偿的合理性问题,不仅仅是在民事规范中有所依靠,行政审判中照样也要适用到这一点,也就是说,假设双方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产生了纠纷,被征收人对补偿数额不满意,那么他诉讼到法院里面,法院司法机关在进行审理过程中,他也应当基于这样一个合理性原则,来对被征收人获得的补偿款是否合理这个问题,进行一个充分的考量。
我再举一个基本的例子,我们已经成功帮他维权的一个客户,就是说他的房子保住了,但是过了几年以后,他的现在房子又要拆了。所以现在他过来再来问我们,因为他有一个很特殊的历史情况,就是他们建的房子确实手续上不是很完备,然后政府如果完全依照程序问题,对他进行拆迁,你很难去阻碍他,但补偿方面有很大的问题。这个问题我们通过证据已经完全能查明,就是在他周边有5家企业,他们的补偿标准,我就举个例子,可能是每平米5000块钱。但对他这一家的补偿,在同样的情况下准备就给他2500。所以这种案子在承办过程中,如果没有民法典的这一条,我们也只能说是一个公平合理的问题。
但是这个条款出来了以后,我们想即便到了法院以后这合理原则它需要琢磨或者需要去索引的这样一个法条,这个条款就完全可以适用了,就法官说要对这个人进行合理补偿,那么什么叫合理补偿?这个5个企业他们每平米按5000块钱已经补完了。而且大家已经签约走人了,这个企业你就一定给他2500你的依据在哪里?你有没有对这个事情,进行合理性判断,我现在民法典上就有依据了,而且即便是在行政审判过程中,行政审判中的合理性审查,完全也可以依据这样一个条款,所以基于这一点,我对这个合理原则还是比较欢呼的。
3、第三个问题是确立了征收的补偿范围和征收主体,从民法典的角度上来讲,现在是私有财产,实际上宪法里面已经提及了,现在的民法典里面又进一步细化,就是说在基于公共利益,在法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过程中对不动产和动产进行征收,也就是说征收拆迁案件中不仅仅止步于不动产,还有相应的动产也应当纳入正常的被征收范围,当然也就成为一个补偿的范围,从权属角度上来讲,它有所有权和用于物权。因此他也有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这个特别重要。用益物权人里面,比如说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
在实物过程中经常容易产生的纠纷是什么?就是用益物权人往往被征收方也就是地方政府作为不是合格的被征收人,也没有权利直接就征收补偿这样一个权利进行主张,因此被排除于征收法律关系之外。它借用了一个手段是什么呢?
比如说双方签订了一个承租合同,你们是按照民事合同里面的这种租赁纠纷来予以解决。但是征收关系与您们没有直接关系。但是在现实中这里面又出现可能有二房东、可能有房东本身,他在这块儿物权上进行的投入、花费的心血可能根本没那么多,真正的应当得到补偿是可能投入很多,花费心血很多的用益物权人。所以在这一次里面,民法典我认为有了一个体系的安排。当然在物权法的时候也有提及。这一次显然有了一个长足的进步。
对应的条款呢第55条96条,还有101条,342条。
4、第四一点民法典的出台,对于征收拆迁它确立了一些被征收人的相关保护制度,这里面大概有这样几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