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再谈一谈未来可能的影响,请大家就是我们同行之间的互相交流。
第一点由于《民法典》的出现,而且它特别强调的要依据法律的权限和程序。那么未来的征收是不是需要制定一部关于征收征用的单行法? 或者说再通过法律的方式明确授权国务院这个事情制定一个统一的房屋土地或者说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统一的 征收征用法律 这样是不是更好一点?或者说有没有这种必要,这是我提出的第一个问题。
至少我对《民法典》的一个理解,我感觉这好像应该是有这种趋势,应该是不是要有一部《征收法》?
第二个问题是征收纠纷案件中救济手段出现了很多的变化, 比如说我们在知情权保护方面有了进一步的加强,那么同时禁止非法使用不动产的一些登记资料。刚才我已经强调过了。
第三点是什么呢?第三点是特殊法人的出现, 特殊法人主要是集中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现在其实出现一个现象,比如说绿化隔离带或者腾退的问题,新农村建设由于国家立法对于征收征用的进一步规范,那么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是否会不会出现以特殊法人 比如说农村经济组织 为主体的实质上的征收拆征收的这样一个主体,以经济组织本身作为一个征收方,来这个和整体的村民进行一个协议征收协议拆迁,现实中已经出现了,现实中已经出现了。
是好是坏,我们现在不好说。但是从法律的逻辑上来讲,应该是可以,因为它毕竟是协议拆迁,但是另外一点是作为特殊法人,他本人是整个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个代言人,利益的代言人。那么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 这两者作为整个村民的 集体资产的管理者,如何管理好集体资产,而不会因为新农村建设不会因为这种协议拆迁,而导致集体资产的丧失,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还是需要我们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以及我们这些律师同行的高度关注的问题。
第4点就是公共利益的完善与成片开发的平衡问题。这个之前我们花了时间讲了,《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土地管理法》,在这方面对于列举式的公共利益进行了一个进行了一个基本的完善。然后关键的问题,这些公共利益与成片开发,如何实现一个真正的平衡和制约?成片开发如何不要成为规避了公共利益的商业开发,可能是我们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实务里面需要探索的问题。
第5个就是不再免费自动续期对补偿的影响,这个我就不再说了。
第6个是征收拆迁案件中,国家赔偿依据也出现了一些变化。
第7个是建设用地证收回的情况,我刚才也提了这个问题,与征收的区别是否构成滥用,是否有可能构成滥用。
第8个问题是物权的变动问题。
大概应该说《民法典》的出台整体上来讲,我认为对于从建国初期到现在,我们国家的一个征收征用的一个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有了一种框架性的构建,而且这个体系已经出现了比较完整的这样一个现象。在这个过程中, 最重要的补偿的原则问题有了比较明确的这样或者说有了比较深入的探索。对于征收的范围和征收的主体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那么我们希望《民法典》的出台,对于征收拆迁案件的这样一个权利保护,对于行政机关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能够实现一种迁移原则,能够实现一种审慎原则,能够平衡经济发展和被征收人权益保障之间, 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有一个比较好的指导意义。
这就是《民法典》给我们征收拆迁法律实务带来的一些有价值的地方,也我相信这个方面也会进一步推动我们征收拆迁法律实务的这种理解。
谢谢我们这些同行的你们花时间来一块来,来了解征收拆迁,了解《民法典》。
今天我们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