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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征收补偿案件两个坎:没有资格告和你告错了_民法典盛廷三人谈
已被浏览129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0/08/17

 


通过我们这样一个了解,我们就会发现征收拆迁业务它涉及到相关制度是非常多的,整体上来讲它涉及到征收制度、土地制度,还有住房制度, 住房制度分成了我们的商品住房制度和福利住房制度,福利住房有公有住房,还有其它福利住房,还有农村集体土地的宅基地住房。因此这种不同的房屋的形态在征收过程中也会产生影响。


第四个它会涉及到相关制度是形成诉讼制度。前面有几个问题我想放在这儿谈,包括我和我的同行在在沟通的时候,大家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认知,就是征收拆迁业务实际上是一个行政纠纷案件,实际上是一种行政类的案件。


我的观点其实不然,但是这里面确实有代表性,为什么呢,在征收拆迁案件过程中,有很多行政案件它本身就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个是立案难, 另外一个是就主体资格的审查和认定。实际上说白了它体现在两个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案件受理范围的认定,第二个环节是实体审查的认定。


那么通常在征收拆迁案件中,一旦说受理范围认定了,就包括了就是说说你这个案件属不属于行政庭审理的案件?有好多行政诉讼我们启动了以后,法院给打回去了,认为没有利害关系等等,或者认为本身这个诉求就不属于立案范围。现在来看就是说,一旦这样一个门槛越过了以后,法院就得审查政府在征收或者类似征收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法。所以这是一个明显的这样门槛。


第二个是主体资格的认定,比如说你原告不没有资格或者被告你告错了,这一个问题审查清楚以后,很多同事就认为这两个门槛一过了以后,征收拆迁案件基本上来讲就迎刃而解了,迎刃而解了。实体审查过程中主要是征收机关,也就是政府部门要证明自己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证明自己补偿行为的合法性。


当然了我对这个问题是认同的,我有补充我补充的是还有一个合理性问题,刚才已经讲了合理性审查,以及说你补偿的是否合法到位,包括合法性审查,就实体审查过程中你在行政行为是否履职或者是否滥用权力等等,你的决定行为是否合法等等。这些实体审查同样重要。但是从征收拆迁案件过程中来看,两个门槛一过,被征收人至少在法律上是有优势的。


 第五个涉及的问题就依法行政和国家治理这个问题是一个大问题, 但是这个时间问题我想就给大家简单讲一下是什么   就是说你会发现   征收拆迁案件和各地方政府的这种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贯彻国家 法制治理体系的这样一个决心是有关系的。因为好多重大项目有可能是地方政府所谓的天子工程,天字第一号工程,拍脑袋工程,比如说当时拆迁部门他会这样讲,我们不搞征收,我们不走征收,我们走的是棚户区改造,但是实际上即便是棚户区改造也是要依法征收的。


而且还有一个法定程序,那就是说棚户区改造要有一个依法认定的过程,也有一个依法认定的过程。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征收拆迁案件的这种这种承办,以及在维权过程中的维权过程中,体现的实际上是一个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的这样一个意识的高与低的问题。所以包括我讲的一些重大项目的听证,和一个对城市规划及未来的国土空间规划的问题。


我在之前之前刚才念的条款的第二款,强调的是这一点,很多地方政府在法院的时候,实际上要拿自己的国家发展计划是否符合年度规划,这些都是要吻合起来的。


你比如说多年前湖南就一个行政程序规定,那时候我认为是是特别好的一件事。2019年10月份,我们国务院出台了一个行政决策程序条例, 这说明什么?行政机关,特别是地方政府的各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了这个重要的依据。 


第六点是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制度放在这儿讲,其实不再展开了,我就结合合理赔偿,我想提两点,国家赔偿里面就是征收拆迁,其实多数是涉及到因为确认了地方政府 行政赔偿的义务,也就是说他在征收过程中可能出现了一些行政违法行为,那么违规拆迁了或者强制拆迁了,因此他要把原来的这种征收补偿变成了行政赔偿,变成了行政赔偿。


现在是我们的《民法典》已经确立了征收补偿是要按照公平合理及时足额以及保障居住了。那么现有的《国家赔偿法》是不是也要做一下修订?以及现有的国家赔偿里面,基本上依据的是填平原则。大家应该清楚填平原则就是你实际损失多少,你要有证据向法院证明,而且法院要基于你提供的证据来对你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当然了最高院也有一些案例,做惩罚性赔偿。


因此其实赔偿的原则来讲,目前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是以填平原则为主,但是有很多的这种间接损失,国家赔偿里面并不认,司法实践中也不认。


那么我觉得《民法典》出台以后,国家赔偿制度应当予以修订,应当予以修订,要配套《民法典》要接轨《民法典》,要对这种赔偿的合理性要进行进一步的这种延伸。也就是说我们认为赔偿应当不止于这种填平原则,而且还应当有我们哪怕不走这种惩罚性赔偿,我们至少应该充分赔偿,有很多被征收人,特别是一些企业,他有一些预期损失是应当予以计算的,因为它不是不像一些公民是在居住过程中,有很多人他购买,他是要看重长期的一个经营利益的,因此中断了以后停产停业损失,诸如此类的,他们应当有一种这种补偿的制度安排。所以说我觉得它还是涉及到国家补偿赔偿制度的一些进一步的优化。


 最后一点中国城镇化进程   我们可以说我们这一个新兴的业务本身是处于的所谓的一个历史地位,就是全面见证了中国城镇化的进程。从中国城镇化是从城乡二元体系向城乡一元体系化一元体系发展的过程中,征收拆迁一直如随行,一直是紧密联系。所以说做征收拆迁的律师确实是见证了我们整个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的这样一些过程。


当然从现在来看,我们我们国家的城镇化进程已经有了53%以上,那么未来的预期现代化社会可能要75%~85%,所以说这个过程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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