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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征收案例:四证齐全老宅遭断水断电,补偿标准远低于周边邻居?主动维权还是坐以待毙?盛廷律师介入维权
已被浏览2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5-08-01

2018年,辽宁省某地展开棚户区改造项目,赵女士400㎡的宅基地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房屋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居民私有房产证》《契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份权属证明,然而,这本应受法律充分保障的权益,却让她陷入了长达六年的拆迁补偿困境。


而核心问题就在于补偿标准悬殊,远低于市场与邻居。据赵女士反映,征收方给出的房屋补偿单价仅4070元/平方米,补偿总额约43万元。这一标准不仅远低于周边四五千元/平方米的商品房市场价,更与其近邻高达5880元/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形成了刺眼对比。面对如此显失公平的补偿方案,赵女士无法接受,始终未在补偿协议上签字。


更令人忧心的是,整个征收过程中程序严重缺失,不仅补偿测算单无签字无日期,赵女士甚至没见过征地批文公告、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程序这些文件。为了迫使赵女士尽快搬迁,征收方还采取了更为极端的手段——对其房屋实施了断水断电。


赵女士持有四份“铁证”,却被以远低于市场价和邻户标准补偿。实践中,部分征收方常以“历史遗留问题”“政策调整”等理由压低补偿,无视权属证明的法律效力。 这种利用信息不对称和程序漏洞压低补偿的情况并不鲜见。而权利人在漫长的拖延中,不仅面临补偿款实质贬值的风险,更因征收方违法成本近乎为零而维权艰难。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履行“两公告一登记”(征收公告、补偿方案公告、补偿登记)。本案中,征收方仅单方发布补偿方案,未组织村民听证,测算单无签字日期。这样的程序违法直接导致补偿结果不公。  


律师认为,这种断水断电逼迁的行为,粗暴侵犯了赵女士的基本生活权益,明确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禁止性规定。此类行为是征收中常见的违法逼迁手段,目的就是制造心理压力,迫使被征收人妥协。


面对补偿标准严重不公、征收程序多处违法以及断水断电逼迁的困境,赵女士不再沉默。为坚决维护自身合法补偿权益,赵女士决心委托盛廷律师介入维权。


目前,盛廷律师团队已经代理该案,将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赵女士等人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不负所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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