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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铁路征收案委托公告 | 下发补偿决定的第二天就强制拆除村民房屋,山东村民委托盛廷律师介入
已被浏览8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官网shengtinglaw.com 更新时间:2026-09-08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意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原有生活水平。征收方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得实施强制拆除。


一、案情简介



山东某地的杨先生,在村内拥有合法土地及房屋。2025年12月,自然资源部批复了新建某铁路工程建设用地,杨先生的土地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26年1月7日,当地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但补偿标准严重降低生活水平,杨先生明确不认可补偿数额,拒绝签订补偿协议。


然而,就在补偿决定作出的第二天——2026年1月8日,杨先生的房屋即被不明主体的人员强制拆除。杨先生想不通:自己还没签字,补偿也没谈拢,怎么房子说拆就拆了?多次沟通无果后,杨先生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盛廷律所正式代理介入征地拆迁案件公告通知21.jpg


二、违法疑点分析


盛廷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


一是补偿决定作出仅一天即实施强拆,程序明显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补偿决定于2026年1月7日作出,次日即实施强制拆除,实质上剥夺了杨先生在法定期限内寻求救济的权利,程序严重违法。


二是补偿标准严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违反了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本案中,杨先生明确不认可补偿数额,认为补偿标准严重降低生活水平,该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定补偿标准存在重大疑问,需要进一步审查补偿方案及评估报告。


三是征收方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征收方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不得实施强制拆除。本案中,杨先生明确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征收方在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由不明主体实施拆除,缺乏法律依据,涉嫌违法强制拆除。


三、律师介入与后续程序


在充分了解代理风险后,杨先生认可律师的专业方案,正式委托盛廷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此案。目前律师已启动法律程序,将全面核查征收补偿批复、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依法为杨先生争取公平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下发补偿决定第二天就强拆房屋,被征收人如何维权?


答:补偿决定作出后第二天即实施强拆,属于严重程序违法。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征收方在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得自行实施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如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对于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被征收人可在2年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建议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强拆后第一时间拍照录像固定证据,记录强拆主体、时间、过程,并尽快咨询专业律师,在法定期限内采取法律行动。




如您也遇到类似情况:补偿决定作出后即被强拆、补偿标准严重降低生活水平、未签协议即被强制拆除,不要消极等待,及时联系征地拆迁专业律师介入。全国统一热线:400-008-3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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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接案笔录、当事人口述整理,案件事实需要律师介入之后进一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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