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占用农民承包地,必须依法征收并足额补偿,不得以“占地协议”替代法定征收程序,更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对被占地农民实行差别对待。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应当公平合理,严禁以远低于市场标准的价格损害群众合法权益。
山东某地的两位张先生,二轮承包时分别取得3.6亩和4.8亩承包地,持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来村里因征地等原因多次调整土地,两家实际剩余口粮地分别为2.5亩和3亩,另有一块约2亩承包地,地上均种植桃树。
2016年村里与两人签订了一份《重点建设项目占地协议》,2017年正式动工,土地被用于建设商品房、商铺及城市道路等项目。协议约定的补偿标准仅为每年1800元每亩、苗木一次性补偿1000元每亩,外加1000元奖励。每年春节前,补偿款由镇里拨到村里,再由村里转到两人存折上,转账摘要写的是“粮补”甚至“其他”。
后来两人偶然得知,同村其他村民的苗木补偿标准是每亩4万元,而自己拿到手的只有1000元,差距高达40倍。花了多年心血种下的桃树,补偿款竟然落差这么大?两人多次信访反映,但问题至今没有解决。他们希望对占用土地进行一次性补偿,按国家标准补齐苗木补偿差价,还要讨回这些年应补未补的滞纳金,于是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盛廷律师了解情况,后帮两人梳理了核心问题:明明是建商品房和商业广场,走的却是“占地协议”而不是正规征收程序,土地性质到底转了没有,程序上可能就存在问题;同样一块地被占、同样种的是苗木,补偿标准竟然能差出40倍,这个差别从何而来,凭什么同村不同价;所谓补偿款每年以“粮补”名义打到存折上,到底是占地补偿还是农业补贴,账目说不清楚,这也是需要查明的关键环节……
在充分知晓代理风险后,张先生认可律师的专业分析,决定正式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此案。目前相关法律程序已启动,律师将全力为村民争取公平合理的一次性占地补偿和苗木补偿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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