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租二十年,到期还地,每家还能安排一个就业名额。结果二十年过去,地没还给村民,岗位更是没影,村民反而被告知地早被一次性买断了。法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必须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并依法公告,任何变相征收都绕不开法定程序。
一、案情简介
河南商丘某村二十九户村民,家家户户有土地承包证。2006年7月,村委会和乡政府联合将村民五十余亩承包地"租"给了一家酱菜厂,口头约定租期二十年,每亩一次性支付25600元租金加600元青苗费,同时承诺每家可以安排一个就业名额。
然而这些承诺从未落到纸面上——没有合同,没有协议,只有口头说说。2007年,酱菜厂在部分土地上建起了厂房,硬化了路面,但仍有二三十亩地由村民种着麦子。
从2006年到2016年,承诺的就业名额一个也没兑现。2016年酱菜厂倒闭后开始转租商户,村民找乡政府反映,乡政府以"土地没到期"为由不予处理。
2025年4月,二十年的约定即将到期,村民们集体要求返还土地。多方到场协商时,酱菜厂老板拿出了一份2007年乡政府与酱菜厂签订的"一次性供地合同"——村民们第一次见到这份文件,被告知土地不是租的,是被一次性买断了。
村民们想不通:说好租二十年就还,怎么变成了买断?承诺的就业名额去哪了?五十亩地的真正补偿到底给了谁?多次协商无果后,村民代表找到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二、违法疑点分析
盛廷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本案存在几个核心问题:
一是村委会和乡政府以"租赁"名义将五十余亩农用地交由企业建厂,涉嫌以租代征,规避了农用地转用审批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五十余亩承包地被酱菜厂用于建设厂房、硬化路面,属于典型的"以租代征"行为,涉嫌规避法定审批程序。
二是乡政府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酱菜厂签订了"一次性供地合同",但从未发布任何征收公告或征地批文,征收程序严重缺失。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须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予以公告。本案中,村民从未见过任何征收公告或征地批文,所谓的"一次性供地合同"是否经过合法审批程序,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彻底核实。
三是承诺的就业安置从未兑现,村民合法权益长期受损。口头承诺的每家一个就业名额,二十年来一个也未落实。村民既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未获得承诺的就业保障,征收补偿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有利的一面是,村民从未签订过征收补偿协议,土地权属基础扎实;不利的一面在于,酱菜厂已实际占用土地近二十年,部分土地上已建成建筑物,返还土地面临现实障碍,需要在法律框架内探索合理的补偿方案。
三、律师介入与后续程序
在充分了解代理风险后,二十九户村民代表认可律师的专业方案,正式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此案(编号2026-1441)。目前律师已启动法律程序,将全面核查土地权属变更及供地合同的合法性,依法为村民争取合理补偿。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村里说土地是"租"给企业的,但企业建了厂房,这算以租代征吗?
答:以"租赁"名义将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属于典型的以租代征,涉嫌违法。但审判实践中,并非所有名为租赁的行为都能被直接认定为征收,最终定性需结合土地用途是否实际改变、是否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否存在征收批文等事实综合判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八十二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维权难点在于举证,建议尽可能收集土地承包证、租赁协议或口头约定的证人证言、土地现状照片、企业建厂施工记录等证据。时效方面:对行政机关违法批准土地转用的行为,可在知道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已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如集体土地已被以租代征且长期未获合理补偿,建议尽快咨询专业律师。
如您也遇到类似情况:承包地被以"租赁"名义交给企业建厂、口头承诺到期还地却变成买断、政府声称已征收却从未发布征收公告,不要消极等待,及时联系专业律师介入。全国统一热线:400-008-3455。

盛廷律师事务所官方联系电话:400-008-3455(征地拆迁法律问题解答)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19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专业可信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