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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城中村改造案代理公告 | 四川城中村改造,周边房价15000,他们只补1000元,四兄妹委托盛廷律师维权
已被浏览11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6-09-26

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公告征地批文、补偿方案,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


一、案情简介


2025年7月,四川成都某村组通知要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村里召开动员大会后紧接着就进行了房屋丈量。周先生等四兄妹的房屋建于上世纪60年代,经翻建、自建,目前砖混结构约440平方米,两层,另有铁皮阁楼440余平方米。


房屋测量后约一星期,街道办组织的拆迁小组拿出一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告知补偿依照该文件标准进行。但当事人始终未见到任何关于本区域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征收文件。


拆迁办给出的补偿标准是:砖混结构房屋按重置价1000元左右每平方米补偿,钢架结构阁楼不予补偿。而涉案房屋区位在成都三环以内,周边商品房价格在15000元每平方米左右,甚至好多小区都在2万元以上。补偿标准与周边房价相差15倍。


关于安置面积,拆迁办表示每人可购买35平方米安置面积,但需以285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购买。由于当事人户口大部分在城镇,不在本村,最初甚至不给予人头安置。经协商,拆迁办同意给6口人安置面积,但需花钱购买。


截至目前,整个片区只剩5家没有签字,当事人一直未与拆迁方达成补偿协议。周先生等四兄妹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希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违法疑点分析


经过现场考察和与当事人沟通后,盛廷律师初步判断认为:


一是征收方未出示任何征收文件,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公告征地批文、补偿安置方案。本案中当事人始终未见到任何关于本区域城中村改造的征收批文和补偿方案公告,征收程序合法性存疑。


二是补偿标准明显过低,与周边房价严重脱节,无法保障当事人原有生活水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本案补偿标准约1000元每平方米,而周边商品房价格在15000至20000元每平方米,相差达15倍,且钢架结构阁楼不予补偿,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三是安置方案不合理,户口不在本村的当事人面临安置权益被剥夺的风险。当事人长期居住于此,房屋面积较大(约880平方米含阁楼),但拆迁方最初因户口问题不给予人头安置,后经协商才同意给6口人安置面积且需花钱购买,安置权益保障不充分。


有利的一面是,当事人房屋面积较大,且长期居住于此,应当获得合理安置。不利的一面在于当事人户口大部分不在本村,可能影响安置人口认定;房屋存在加建部分,可能被认定为违建而影响补偿范围。律师需要重点审查征收程序的合法性,争取按照房屋实际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同时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安置人口认定。


三、律师介入与后续程序


周先生等四兄妹正式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此案(编号2026-1444),律师团队将依法启动相关法律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怎么确定?按重置价补偿合理吗?


答:补偿标准应当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对于城中村改造中的房屋补偿,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判决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要求补偿不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仅按重置价1000元每平方米补偿,而周边房价已达15000至20000元每平方米,明显不合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可在知道补偿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或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建议遇到补偿标准明显偏低的情况,尽早咨询专业律师评估维权方案。


如您也遇到类似情况:城中村改造补偿标准远低于周边房价、未见到征收批文和补偿方案公告、户口不在村里被拒绝安置补偿,不要消极等待,及时联系专业律师介入。全国统一热线:400-008-3455。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400-008-3455(1).jpg


盛廷律师事务所官方联系电话:400-008-3455(征地拆迁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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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19年征地拆迁法律服务经验,代理案件覆盖全国,专业可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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