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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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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息烽县农业设施强拆案研讨会公告
已被浏览1226次 更新时间:2018-04-04
关键词 研讨会

2018年3月1日下午两点,贵州息烽县郑州农业设施非法强拆案研讨会,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第一会议室顺利召开。


本次研讨会由栾金光律师主持,李丹阳律师、苗露宁律师、李喆律师、安飞律师、张洁律师、王英霞、魏亚楠、李柏慧、徐磊、王龙、田夏华、马娜、霍晶、杨景旭、付顺托等参加研讨会。



首先,由安飞律师、付顺托就所构建案情、法律关系分析、法律定性、承办策略等问题逐一介绍,在案情及法律关系提问的基础上,众律师就农业设施认定、强制拆除主体资格及强制拆除程序等多个维度展开深入探究与充分讨论,在充分重视案件研讨的基础上,为委托人问题的解决,提供优质的争议解决方案。


此案件为二审上诉程序。


委托人郑某,与村民施某、马某签订《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书》及《关于“承包土地经营权转包合同书”的补充协议》,承包耕地1.1亩,用于菌种种植,并搭建有相关必要的农业设施。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月有阴晴圆缺。人类一思考如何改善生存环境,如何自强不息,就会引来上帝的一阵暗笑,接下来,不是天灾,就是人祸。


2017年,天舟北斗问鼎苍穹,反腐风暴重拳出击。郑某的菌种种植,一步步走上正轨,菌种刚刚小满,马上就可以成熟收获,见证自己劳动的果实。


2017年7月31日,某镇政府将郑某用于菌种养殖的必要农用设施未经任何部门比准,系违章建筑为名,强制拆除,致使郑某多年经营毁于一旦,让人心寒。


后,郑某经信访未果,提起强拆违法之诉被驳回诉讼请求,不觉间,人生半百,感慨良多。


经联系,郑某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王龙洽谈后,决定委托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强拆违法之诉的二审上诉程序,由安飞律师具体承办该案件。


什么是设施农用地?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而本案中的菌种种植,不恰恰是定义中所指的“工厂化作物栽培”么!


另,根据国土资发【2010】155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菌种种植等农业设施不属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及公共事业建设。


且,本案的强制拆除主体资格及强制拆除程序,亦存在问题。


盛廷开放日公告:

盛廷研讨会开放日现已全面展开,全国各地被拆迁人或对案件感兴趣的朋友皆可报名参加。参与者可在真实案例中深入律师办案细节,学习拆迁知识,目睹律师风采!


盛廷研讨会,欢迎大家踊跃报名参与!(有意者请私信报名,留下您的联系方式和姓名,我们会尽快与您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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