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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在研讨 | 泰州王先生房屋拆迁十年维权路,到底该何去何从!(2020年第8期)
已被浏览109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0-07-24
关键词 盛在研讨

2020年7月21日星期二下午2点,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就泰州王先生房屋拆迁案纠纷一案召开研讨会。该研讨会是自疫情发生以来,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又一场线下+线上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由毕文强律师主持,潘金忠律师、刘笑律师、刘春龙律师、马娜律师、常茂生律师等一众资深律师及律师助理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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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期案件研讨会 主要案情为:


2010年3月24日,因凤城河环境整治建设,泰州凤城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泰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了2010年4月1日作出的泰征拆通字【2010】地7号《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委托人王某房屋(373.2平)在拆迁范围内。


2013年5月9日,违法建设防治办公室、泰州市城管执法局海陵分局、城南街道办事处,共同作出《制止(拆除)违建行为告知书》。


2013年5月11日,案涉房屋被不明人员全部拆除。


在征地批复复议即裁决程序中,2013年3月12日,国务院以“报批前告知、确认程序不到位、伪造签名”为由,确认征地批复违法,但不撤销。


在诉泰征拆通字【2010】地7号《泰州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中,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三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在诉《制止(拆除)违建行为告知书》程序中,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三级人民法院确认告知书违法,但拒绝赔偿。


在诉强拆违法及国家赔偿程序中,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三级人民法院认为不能证明四被告系适格被告。


重整数据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以涉嫌重复起诉为由径自驳回了当事人的起诉。


人在风雨中,十年维权路,到底该何去何从!


此次研讨会,首先就本案案件情况作了详细介绍,在众律师提问的基础上,当事人就相关细节问题进行了补充。


各位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对该案的法律关系、请求权基础以及承办路径等逐一发表了自己的独到见解,就案件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充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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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坚持在疫情期间不停工、充分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基本原则,本次研讨会以线上+线下进行的方式,召集了处于全国各地的各位资深律师就本案件进行了充分讨论。


在各位律师群策群力的基础上,本次研讨会对该案进一步的承办工作指明了方向。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将律师法律服务与互联网科技相结合,利用疫情期间线上办公与线上会议的科技成果,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撰稿|付顺托

审稿|马  娜

编辑|马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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