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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在研讨 | 辽宁锦州国有土地承包权纠纷案 (2020年第21期)
已被浏览1451次 更新时间: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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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5日上午11点整,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召开了辽宁锦州刘女士等人的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了毕文强主任、张合刚律师、徐勇律师、马娜律师、张晓燕律师以及项目团队的其他律师及助理共同参加。当事人也从辽宁锦州赶来律所参与了本次研讨会。


首先主持人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


案件情况


1985年十一分场与刘某等近40户签订了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书。合同没到期,土地于1998年被强制收回。


后原告诉至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求。2001年11月6日,二审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被上诉人锦州南山果树农场同意责成所属东王分场于2002年3月31日前对上诉人董某及其类似情况的其他农工安排承包地,并按有关规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刘某一直未分到地,去找果树农场,果树农场表示以机动地补缺的原则,拿出部分机动地,发包给无耕地的农场职工经营。果树农场后以机动地现有地上附着物暂不能分配为由拒绝分承包地。


2002年6月1日,锦州市果树农场东王分场与刘某签订协议,约定:八四年一期承包在册无地职工享有承包权2.56亩土地的权利和待遇,如国家征用土地,享受土地征用补偿的同等待遇。


对方仍未执行。


2004年东王分场与刘某签订协议,约定:原农场在册无地职工每份农作物差额补助384元;今后征占土地时,同时享受征占土地补助待遇。


刘某表示,欲分给她的110亩机动地已被变卖,有20亩正在修路。


至今,对方未分给刘某承包地。


律师分析


基本案情汇报完毕,毕文强主任、张合刚律师、徐勇律师等各位律师通过与刘某现场面对面沟通、并对刘某带来的材料进行审阅后,对案件整体情况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在这个基础上,各位律师对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出了专业、全面的分析。


毕文强主任对大家发表的法律见解作了汇总,最后指出,维权的关键是要看权益有没有真正受到损害。


至此,研讨会圆满结束。


撰稿|乔云廷

审稿|付顺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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