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纠纷往往发生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比如补偿低的问题,比如安置房地址选择问题,双方争执不下,迟迟无法达成一致,这是比较令人费神的事情。
但是,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后,就可以一劳永逸高枕无忧了吗?也并不是。在补偿安置的履行上产生问题和纠纷的也很多,同样令被拆迁人烦恼。
2021年1月20日,盛廷拆迁律师团队接受辽宁省盘锦市苏先生拆迁安置履行纠纷维权案。
苏先生在辽宁盘锦有一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2012年被征收了,现在9年过去却面临拆着迁补偿安置的纠纷。
苏先生的房屋是1997年从镇政府手中购买的,面积400多平方米,修建了4间平房,用于出租经营。2012年征地拆迁时,苏先生拿到了一些通过各种渠道获取的文件资料,但是并不齐全,有房屋征收通知书、征收公告以及征收决定,后来签订的补偿协议被拆迁方拿走,苏先生手中没有留存。
当时达成补偿协议,给予苏先生商铺安置和一定货币补偿,如今在补偿安置的履行上却产生了纠纷。为此,苏先生找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委托盛廷律师代理相应法律事务,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盛廷律师以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力争解当事人之忧,助力当事人达成合理合法的诉求。目前,盛廷拆迁律师团已承办该案,如果该地区有其他被拆迁人有法律问题咨询律师,可致电盛廷律所010—86395993,律所会安排该地区案件负责人为您提供咨询服务。
律师提醒: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确需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由县市一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依法公告,在因为旧城改建确定征收之前必须要依法在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制定“四规划一计划”,还需要依法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当事人意见。评估公司也需要被拆迁户进行选择。
在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内达不成一致意见签订协议的,才由市县一级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之后依法申请法院司法强拆。
如果被拆迁人发现拆迁存在不合法征收、不合法补偿、不合法履行补偿协议的情形,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专业意见,最大可能避免自身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