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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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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在研讨|房屋拆迁十余年未予补偿,律师怎么办?(2021年第5期)
已被浏览65403次 更新时间:2021-03-20
关键词 企业拆迁

2021年3月18日上午10点30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在“盛在研讨”会议室召开了本年度第5期的案件研讨。

与以往案件不同的是,这是一起时间跨度超过十年的案件,本次研讨会邀请了王龙律师、李丹阳律师、赵传学律师、常茂生律师以及团队的其他律师及其助理共同参加,并且邀请当事人线上参与到案件的研讨过程中,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共同出谋划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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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主持人介绍梳理案情

当事人在1980年个人投资建成物资供应站,并挂靠集体。1984年当地政府为了改善办公条件,要新建办公楼和商业用房,但因资金不足,当地政府与当事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双方合建大楼,约定政府大楼建成后,一至三楼共计544.56平方米归当事人经营的物资供应站所有,并在1989年6月30日当事人取得了《房产执照》。2006年6月16日当地建设局作出《房屋拆迁许可证》,当事人房屋位于拆迁范围内。2008年当事人的房屋被拆除,但是至今未得到补偿。


案件的难点在于:


第一,因房屋现已被拆除,如何证明房屋属于当事人所有而非集体所有;


第二,下一步如何启动程序,启动什么程序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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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补充发问


按照正常流程,介绍案情之后,先由当事人进行案情补充,然后进入律师发问环节。发问环节,各位律师分别对各自关注的,认为重要的点进行了询问,从案件事实、案件证据到当事人经历的诉讼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了解。


从律所的角度出发,细致全面的了解案情是承办案件的基本前提,也是最终确定方案的基础,而对当事人来说,陈述的情况越全面,才能更好的协助律师确定最终方案,更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三环节 律师出具分析意见

发问环节结束之后,在场的律师及助理针对案件的情况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

赵传学律师认为,可以考虑从公司法与物权法的角度来确认房屋产权的归属;


李丹阳律师认为,应该督促法院履行审查职责,对涉案房屋进行确权;


王龙律师认为,可以向上级有权机关反映,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


常茂生律师认为,可以从证据材料的角度确认房屋的所有权。


与会的其他律师与助理也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可以审查程序的合法性,确保当事人的现实利益;也可以从证据材料的角度为突破口,寻找缺失的证据材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此,案件研讨进入尾声。


第四环节 总结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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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补充发问环节与律师分析意见环节之后,案件的事实已经大致明朗,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根据律师的意见制定方案,做好诉讼准备,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至此,本次研讨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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