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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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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临汾53户居民房屋被认定为棚户区,面临强拆风险,盛廷律师介入!
已被浏览1126次 更新时间:2022-01-04
关键词 棚户区改造

山西临汾的社区是原水厂的家属楼,是国有土地上的学区房。2021年3月,临汾政府张贴了一份《关于XX村房屋征收范围通知》公布了拆迁征收的范围和法律依据,将旁边的村庄和家属楼列入拆迁范围。

5月份,政府又张贴出了《XX去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可这份方案依据的是2017年的棚户区改造补偿办法,原水厂家属楼并不属于棚户区,与补偿方案明显不符。不仅如此,拆迁方还不予老百姓签订补偿协议,只有一些口头承诺,甚至连拆迁安置费也没有。


当旁边集体土地的房屋被拆除之后,拆迁方又把目光转移到这栋家属楼。很快,在未发布任何通知公告的情况下拆迁方推倒了小区围墙,由于附近已经拆迁完成,围墙倒塌的使得家属楼的业主们得不到安全保障,大家选择报警,公安机关要求业主们提供围墙的产权证明,可业主们都只有自己房屋的产权证,无法提供围墙的产权证明,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有业主在9月份向当地行政机关申请过行政复议,但一直没有收到答复。业主们担心自己的房子也被强行拆除,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该小区的53户业主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经过多方对比,业主代表与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取得了联系。盛廷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赶往山西临汾,给当地居民进行了普法,并搜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经过深入了解和分析,对维权内容和维权思路进行了梳理,现在盛廷律所已经介入此案,将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信.JPG


 盛廷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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