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等三人是湖北省某小区居民,在该小区有自己的房屋。2017年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杨先生等人的房屋,按照法定征收程序,征收方为杨先生等三人的房屋分别做了评估报告。
杨先生等人对评估结果表示满意,并与同年8月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但令杨先生等人没想到的是,从2017年至今,征收方都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安置补偿款。在多次与征收方沟通未果,杨先生等人找到了盛廷律师事务所,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盛廷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遵循法律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杨先生等人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后,征收方应该按照约定期限内或者法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安置补偿款后,再拆除杨先生等人的房屋。最终盛廷律师决定接受杨先生等人的委托,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杨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
盛廷小贴士: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所以在征收方未全额支付安置补偿款的情况下,千万不要交房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