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先生在江西省上饶市某村有一处房屋,并于2021年成功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因房屋临街,邵先生自2013年开始经营小卖部,并办理营业许可证,一家人的生活费用多源于此。
2021年11月,当地镇政府以拓宽道路为由,认定邵先生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影响了拓宽道路工程,限邵先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否则相关部门将强制拆除。
邵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屋已经建设20多年,并有合法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应该认定违建。而且按照修路的规划,不必拆除他的房屋也够拓宽道路1米的需求。所以邵先生找到盛廷律师事务所,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房屋。
盛廷律师在了解邵先生的情况后认为,道路拓宽属于市政公益项目,应当按照征收程序占用所需土地,而不是在邵先生的房屋已经办理不动产权证后,还以违建为由要强制拆除,这种以拆违代拆迁的行为明显违法。
目前盛廷律师事务所已经正式接受邵先生的委托,将全力以赴维护邵先生的合法权益。
盛廷小贴士:
《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知道,对于违建,法定处理程序是这样的:首先,由县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已经在建的,就不允许继续建了;其次,对于已经建成的建筑,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改正就可以,而不需要强制拆除。改正的方式,可以是补证、罚款。
只有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于规划影响的,才会涉及限期拆除的问题。然而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却完全绕开了“改正”这一重要的法定处理方式,而直接选择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张牙舞爪的以强拆相威胁。这种做法,无疑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