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是河北省廊坊市某村村民,1999年,张先生的父亲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并修建房屋和养殖场。之后张先生继承了父亲的养殖场并一直经营。
2021年9月,街道办和综合执法局向张先生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限期自行拆除房屋。
张先生看到《通知书》万分着急,而且怎么都想不明白,明明和村委会签了土地承包合同,而且合同期限是30年,怎么现在被认定为违建了呢?
张先生痛苦、纠结,舍不得自己苦心经营的养殖场和饲养多年的马、羊等牲畜,而社区工作办却在没有采取合法程序、也未与张先生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于2021年10月将张先生的房屋强制拆除,并且对屋内的物品造成了严重的损坏。
而就在前不久,镇政府在没有任何书面通知、也没有告诉张先生有复议、诉讼等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又将张先生的房屋和养殖场进行第二次强制拆除。
张先生对行政机关的做法实在无法接受却又不知如何是好,便联系到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经盛廷律师讲解才发现自己的养殖场是在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也没有收到任何补偿的情况下被强拆,不禁潸然泪下,希望盛廷律师介入案件,让自己因强拆造成的损失能够的到赔偿。
盛廷律师接受张先生的委托,将全力以赴,尽最大的努力使张先生得到最满意的结果。
盛廷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委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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