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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某村房屋被征收,补偿方案中只有产权置换,不能货币补偿?盛廷律师介入
已被浏览1416次 更新时间: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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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先生是山西省大同市某村村民,2010年从本村村民手里购买宅基地和房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用于经营超市和饭店。

2019年,因当地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需要,崔先生的宅基地和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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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先生很支持当地经济发展,所以全力配合各项政策,但安置补偿协议中只给出产权置换这一种补偿方式,征收方没有对崔先生的房屋进行评估,也并未提到货币补偿。


征收方给出的安置方案为:正房按建筑面积1:1的产权置换,南房1:0.8的基础上自愿追加到0.2,补充到1:1的建筑面积置换,最高置换面积160平。安置房面积小于原房屋面积的,剩余面积正方2200元/平,南房1800元/平,若安置房面积超过原房屋面积的,10平米以内的按3500元/平购买,租房费用每月300元。而崔先生房屋实际总面积有600平,而且近些年周边房价不断上涨,住宅已达到5000/平左右,而商铺已达到18000元左右,就算是安置房,也要4500-5000元/平。

崔先生越想越觉得委屈,城市发展咱老百姓得配合,可这补偿不合理该咋办?这补偿协议到底是签还是不签?

 

而安置补偿协议还没签,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指挥部就将《征收补偿决定书》贴在了崔先生的家门口。

 

崔先生终于无法忍受征收方的做法,找到了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经盛廷律师讲解才发现,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要发布公告通知,征地批文要公告,补偿方案要征求大家意见,也要给大家公告。这才意识到,自己根本没见过任何关于征收的通知和公告。崔先生希望盛廷律师介入此案,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主张,为自己争取到合法合理的补偿。

 

盛廷律师接受崔先生的委托,将全力以赴,尽最大的努力为崔先生争取满意的结果。

 

联系方式配图.jpg


 


盛廷小贴士: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征收集体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是用货币补偿的,而地上附着物如果是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有权选择货币或者产权置换补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委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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