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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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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拆迁:合法经营商铺被征收腾退,停业几年无损失补偿,如今再度拆迁,盛廷律师介入
已被浏览699次 更新时间:2022-04-20
关键词 腾退

方女士有多家店铺,位于山西省吕梁市某县市场。该市场是1993 年县政府和商户共同集资建造的,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为商户颁发了《XX市场房屋使用证》,证载使用权到 2043 年。

 

2017 年 7 月,县住建局主导征收,拆迁工作组发布公告,要求市场内的商户腾退店铺。

 

根据公告的补偿标准,市场内每间店铺按照20 平米计算,单价 3500 元一平。多数商户认为,这个补偿很不合理。在征收公告发布前,商户自行交易买卖商户的价格约为八千一平,周边市场的行情也远不止3500一平。并且,此次腾退,未对商户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详细计算。

 

因补偿标准未能协商一致,且该腾退项目一直未开展,征收方未能拆除市场,但也没有让方女士等商户继续经营下去,市场荒废至今日。

 

现在,因开展城市更新项目,方女士的店铺又面临拆迁。出于对不合理补偿安置的忧虑和可能面临的强制腾退拆除风险,方女士等人决定委托盛廷律师介入,提起相关法律程序,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盛廷律师团队接受方女士等人委托,将根据实际案情制定合适承办方案,为她们提供专业律师服务,促进解决此次商铺补偿纠纷,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联系方式配图.jpg


盛在说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其中,房屋价值的补偿是根据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基本都有统一的标准,补助和奖励办法在拆迁公告中一般也会载明,在实践中,唯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较难认定。


房屋征收活动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的一般有以下几类:

(1)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

(2)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

(3)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

(4)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

(5)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经济补偿金;

(6)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

(7)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

(8)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房租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费用。


上述经济损失和费用不一定同时发生,因此在具体的补偿个例中,应当依据其具体损失项目、损失情况予以确定补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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