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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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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着九年前过期的补偿标准来征收,这字该签吗?盛廷律师介入
已被浏览456次 更新时间:2022-06-01
关键词 补偿标准

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某社区的俞先生在老家有一块三百多平的宅基地。2001年建了两层小楼,用于经营家具生意。

 

2014年4月份,俞先生变更营业执照时,居委会开了证明,同意将此房屋性质改变成经营性用房,并盖上了村委会公章。

 

现在,俞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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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在2013年,社区开始第一批次的拆迁,县政府曾制定过补偿标准。2017年,第二批次拆迁时,又出了新的补偿标准,俞先生属于第三批次拆迁了。于法于理,也应该有新的补偿标准,毕竟经济在变化,周边的房价也随之上涨。


然而,让俞先生感到意外的是,居委会说没有新的补偿标准,要按照2013年的补偿标准来进行补偿。


据俞先生了解,2013年的补偿文件已经作废。不仅如此,居委会还告诉俞先生,此次拆迁,不存在商业用房的补偿标准,也就是说,俞先生自己宅基地上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只能按照普通住宅来补偿。

 

俞先生虽然知道居委会的做法存在不合理之处,但他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为此,他找到盛廷律师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因疫情防控要求,为避免当事人和律师奔波增加感染风险,同时更好地利用时间和节约成本,盛廷律师和俞先生通过线上视频咨询的方式,了解实际情况,律师对其处境和案情进行了分析。

 

盛廷律师在线上咨询过程中,将可能存在的违法点和可以争取的内容对孙先生进行告知,在了解合法征收程序和被征收人能得到的合理补偿有哪些方面后,俞先生希望盛廷律师介入,帮他争取应得合理补偿。

 

盛廷律师团队接受俞先生的委托,将根据其实际情况,以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和经验为俞先生提供合适承办方案,认真负责维护俞先生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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