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等8户原来都是某邮电局的职工。
1987年,职工们共同出资建设了邮电局家属院,占地5亩多,有交款收据和入住通知单。曹先生等人作为第一代住户在此居住了近30年,期间对所住房屋也进行了修缮。
2015年11月,家属院因旧城改造项目被强制拆除,在强制拆除前没有相关工作人员来协商补偿过。职工家属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部分确认了三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已判实刑。民事部分,职工家属请求恢复原状,遗憾的是法院没有支持该诉求。
时至今日,离家属院被强制拆除已过7年,家属院住户依然未得到妥善安置补偿。为此,曹先生等人联系上盛廷律师,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律师在了解大致情况、经过初步分析后告知曹先生,家属院房屋性质可能属于自管公房,并且没有完成过户。
由于2015年已经强拆,起诉强拆违法已经过时效,但曹先生等人作为实际居住人,属于旧城改造中的利害关系人,有相关的权利来主张相应的补偿。这么多年过去了,行政机关履行补偿的职责一直都在,可以尝试申请履行补偿职责。
曹先生等人希望盛廷律师团队介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拿到相应补偿。盛廷律师团队接受曹先生等人委托,将根据实际情况,以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和经验为他们提供合适承办方案,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
盛廷法律贴士:
有很多人认为,既然是公租房,是单位、政府分配的房屋,那么承租人就不享有该公房中的所有权利,在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自然就更跟承租人没有多大的关系了,而且强不强拆也与其没有任何的关系,给几万块钱的补助已经是仁至义尽。
这种观点,其实是有失公平的。
很多地方法规中直接规定了公房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中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安置。比如《北京市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就明确规定,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所承租公房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购房后公房承租人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公房承租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
对公房承租人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总额扣除房屋重置成新价款后的部分进行补偿;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按照征收补偿方案选择房屋安置,取得的补偿款与房屋安置的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由公房承租人承担。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
对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评估价格×80%+价格补贴,承租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为评估价格加价格补贴。因此,我们可以得知,虽然公房承租人并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如果遇到征地拆迁,应当要给予经济补偿或者安置,要达到“居者有其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