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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拆迁:拆迁办区别对待外嫁女不给安置房?这种农村土政策过时了!盛廷介入
已被浏览1173次 更新时间:2022-07-27
关键词 宅基地

农村有句俗语,叫做“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图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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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直在提倡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但很多地方的农村依然有这种传统、守旧、落后的观念。遇到征收拆迁时,这句话往往也会成为村委会或征收方的“土政策”,成为少给补偿甚至不给补偿的借口。

 

江苏南通海门市某村的薛女士自小生活在农村,婚后未将户口迁出,还在村里申请宅基地建了一套房屋,有建房审批和宅基地证。生下女儿后,女儿的户口也落在本村。

 

如今,薛女士所在村子面临拆迁,听闻是要开发建设楼房。由于周边经济发展较好,村周边商品房价格都涨到每平米1.5万元了。

 

在大家以为都能住上楼房时,拆迁办却以薛女士结婚不是招上门女婿为由,不承认薛女士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给她和她女儿置换安置房,只能给货币补偿。


不仅如此,薛女士的房屋实际面积共120多平,拆迁办只给每人35平的货币补偿,甚至都无法达到一比一的安置比例。

 

不能像其他村民一样获得安置房,也不能按照实际面积给予货币补偿,薛女士认为自己受到不公平不合法对待。


2022年6月,拆迁办在未与薛女士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就将土地补偿款打到薛女士母亲账户上,薛女士担心自己的房子被强拆,于是,第一时间与盛廷律师取得联系。


时间紧迫,薛女士选择通过线上咨询的方式,寻求专业法律意见和帮助。盛廷律师在了解薛女士的处境后,先是提醒其不要动用、提取账户上的补偿款,又为其分析了房屋征拆中的法律关系。

 

律师认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为由,侵害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也就是说,即使结婚,女性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与其他村民相比,不应有所减损,应当受到公平公正合法对待。

 

薛女士在受到不公平不合法对待时,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公平合理补偿。如今,盛廷律师团队已接受薛女士的委托,将根据实际案情为其制定合适承办方案,尽职尽责维护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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