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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讷河征地:用2014年的区片地价作为补偿标准,合法吗?盛廷律师介入
已被浏览122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08-02
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收

王先生是黑龙江省讷河市某村村民,因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纠纷,通过线上咨询的方式向盛廷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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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告诉律师,早在2017年,镇政府和村委会就说要征地用于粮库建设,但一直未涉及自家的土地。


2022年,村委会又在村民聊天群里发了关于征收土地的通知和201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相关文件,称此次要征几千亩土地,其中包括基本农田,而补偿标准则参考2014年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王先生家的两垧(30亩)承包地也在此次征收范围内。

 

目前,有部分村民已经签订协议并交付了土地,征收方在一部分土地上建了基础设施,另一部分则对外承包,不知作何用途。由于此次征收过程不公开不透明,王先生对征地的合法性存在疑虑,他问盛廷律师:2014年的补偿标准来实施征收合法吗?

 

盛廷律师在大致了解王先生的情况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告诉王先生:国家征收土地,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此外,还得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据查,王先生村集体所在区片的地价在2014年之后又调整了一次。

 

因此,此次征地未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还用2014年的区片地价作为补偿标准,已经违反相关法律程序。

 

王先生希望盛廷律师介入维护其合法权益。盛廷律师接受王先生委托,将以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诉讼经验,根据王先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合适承办方案,尽职尽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联系方式配图.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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