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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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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土地投资600余万建厂房,因收储和出让遭受极大损失,起诉却因无利害关系被驳回,盛廷律师介入
已被浏览70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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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土地面临收储和出让,导致租赁土地建设厂房的徐先生遭受了极为重大的损失。因此,徐先生找到盛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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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徐先生本人说,2015年,他与A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A公司7亩土地,租期为5年。租赁土地之后,徐先生在地上进行了厂房建设,前前后后投入了大概600万元。

 

2020年,租期即将届满之时,A公司向徐先生送达了《场地、厂房租赁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告知书》,称案涉土地已出让给B公司,期满后不再续约此时徐先生才知道,A公司已经不再是该土地的权属人,无权作出上述通知。

 

2021年,B公司向法院起诉讼要求徐先生返还土地、支付占用费、赔偿损失,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B公司观点。

 

但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提供了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其中包含徐先生先前租赁的7亩土地。

 

此后,徐先生也尝试过起诉县政府,请求确认出让行为无效,但是因为无利害关系,而屡次被驳回。

 

徐先生非常不解,明明自己遭受了损失,怎么到头来却和自己没有关系呢?

 

在与盛廷律师沟通中,徐先生了解到,土地收储及出让不同于房屋买卖中的买卖不破租赁,收储本身相当于是征收。既然是征收,就需要解决土地之上的所有权义务,并进行补偿。出让中也要求净地,而不能有其他权利义务在土地之上。

 

因此,本案中,收储及出让都是存在问题的,但是出让是一系列的行为,起诉也需要起诉其中具体的行政行为,而非笼统地起诉出让行为。

 

律师对徐先生案件作出法律分析之后,还给出了相应的诉讼思路。目前,徐先生已经委托盛廷律师承接此案。

本文根据接案笔录当事人口述整理,案件事实需要律师介入之后进一步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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