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私自将540亩农用地出租给矿业公司,已经建上厂房了还能要回来吗?盛廷律师介入
已被浏览417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07-27
关键词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街)、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村集体资产既是村成员集体所有,那任何个体成员都不能单独行使所有权,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也只是代为管理集体资产,涉及村民利益处分村集体资产时,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如果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即自行处分村集体资产造成损失,村民应该怎么办?近日,辽宁鞍山千山区的几位村民找到盛廷律师,咨询村集体土地被占用问题。
村民告诉律师:“我们村的村委会跟X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07年12月签订了一个协议书,将村集体36.85万平方米土地给这个矿业公司使用50年,附有界图及指界标,这部分土地应该都是农用地,但现在土地却被建上了厂房。”
村民们本身就不认可村委会与矿业公司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对方在农用地上建设厂房的行为更让他们十分担心土地性质和权属已被悄然转变,如若属实将给村集体资产造成重大损失,为此他们找到盛廷律师,希望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程序帮助他们保护村集体资产。
盛廷律师团队接受村民们的委托,将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制定合适承办方案,尽职尽责不负所托。其他地区当事人有类似问题的可以联系律所010-60646818详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