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入公告 |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不合理怎么接受?浙江温州被拆迁人维权
已被浏览360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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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能够少补偿吗?近日盛廷接到了一起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安置补偿方面却严重不合理的案件。倘若被征收人按照征收方的安置补偿方案签订协议,不但将来的生活无法保障,现有的生活水平都要下降一大截。于是,被征收人李先生、蔡女士等人与征收方的“拉锯战”便由此展开。
浙江省温州市某村村民李先生、蔡女士等人因山体滑坡地质灾害的原因,于2009年在镇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在各自的自留地上建造了占地五十多平米,建筑面积为200多平米的房屋,属于李先生等人在本村的唯一住宅。目前面临征收,在没有公告和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征收方就直接作出了《安置补偿方案》,补偿价格非常低,让他们无法接受。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集体土地流程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比如前期的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发布拟征收公告不得少于三十日、对征收不满意的集体组织成员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征收方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拟订“一书四方案”进行报批、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且补偿要遵循先安置后补偿的原则……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老百姓有知情权、参与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权利。
目前李先生等所面临的征收流程不公开、不透明且补偿方案不合理,不管在程序上还是补偿上都违背了征收拆迁的初衷和原则,属于违法行为。
如今李某等人已经委托盛廷,盛廷律师也将会根据李某等人的实际情况着手分析,为其量身打造维权方案,尽最大可能地帮助李某等人争取利益最大化。
其他当事人有上述类似情况或者是其他房屋拆除、征收拆迁相关问题的,可以联系盛廷律师“010-60646818”详细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