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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公告 | 山东青岛旧村改造,村民只能选安置房?法律规定的选择权谁来保障?
已被浏览143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3-10-23
关键词 补偿安置

旧村改造项目,宋先生等人的房屋遇到补偿安置纠纷,找到盛廷律师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咨询下拉文末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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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宋先生等人的房屋位于青岛市某社区,都有土地证和房产证。


2020年,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布旧村改造民房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只提供了安置房一种补偿方案,没有货币补偿。


宋先生等人不想要安置房,他们希望能选择货币补偿。因补偿方式没有谈拢,对方没有入户测量评估。


原以为是协议搬迁,只要自己不愿意就可以不搬走,直到2023年6月,宋先生等人看到区政府发布了土地征收预公告,如果是合法征收,那是具有强制性的。


同年8月,村委会张贴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通知,看到这两份文件,宋先生等人意识到不能再一味坐等,于是找到盛廷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应对此次征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根据上述规定,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被征收人都有权先获得补偿,且对补偿方式依法具有选择权。


盛廷律师接受宋先生等人委托,将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合适承办方案,以掌握的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诉讼经验,尽职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联系方式配图11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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