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入公告 | 合同约定不给征收补偿款,遇到拆迁就真的可以不给吗?江西村民委托律师维权
已被浏览9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4-09-18
关键词
法律规定,征收村民土地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费、社保费,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而江西九江的村民却因为之前签订了一份协议,而无法得到征地补偿款。
何先生等人是江西九江某村村民,1999年因为移民搬迁,他们被安置在了另外一个地方。同年2月,与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之后如果遇到征收,他们只能得到青苗费和其他附着物的补偿,而土地补偿款则给到村委会。很快村民们便发现了合同中的问题,并且双方达成一致,重新约定补偿款和地上附着物归何先生等移民搬迁过来的村民所有。
从2001年开始,何先生等人的土地陆续被征收,征收项目包括建设学校、农贸市场、安置房、商品房以及办公楼和员工宿舍等。而何先生等人却一分钱的补偿都没有见到。
眼看着自己的土地一点点的消失,何先生等人去找村委会沟通,村委会却一口否认修订过的协议,即便协议上盖着村委会的红章,这份协议依然不被认可。面对村委会出尔反尔的情况,何先生等人觉得作为搬迁过来的村民没有享受到应当享受的村民待遇,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决定委托专业律师,通过法律手段帮他们争取。
盛廷律师接到何先生等人邀请后,前往江西九江。在当地,何先生等人详细介绍了他们的土地情况和遭受的不公。盛廷律师结合他们的案件,为他们普及了土地征收以及移民搬迁的相关法律。思忖再三,何先生等人还是决定委托律师来代为处理他们的案件。
如今,盛廷律师已经介入本案,接案以后,随即启动了相关的法律程序,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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