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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入公告 | 四倍差距!周边商品房均价为五万,拆迁却最多给1.2万,还要扣除土地价值?
已被浏览138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24-09-26

刘先生及家庭成员在广东深圳拥有自建房屋,因为对拆迁过程中的补偿方案不满,刘先生兄妹五人希望寻求法律帮助。


据刘先生说,自家房屋建于1988年,当时从广东省某畜牧场购得土地,后来该畜牧场更名为某集团,并于2017年被收购。刘先生一家在90平米的土地上建设了三层楼,家人们约定:一层归属于大哥,二层归属于二哥,三层则是刘先生自己使用。另外90平米是刘先生三哥自建的,已经签订过协议,二哥也是因为拆迁补偿不满意,单独请了北京律师在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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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刘先生等居民就听说学校建设要占用土地,可根据补偿方案,每平米的单价仅有1.2万左右,总计补偿价格也只有196万,还要扣除土地价值41万元。要知道仅100米开外的位置,商品房林立,每平米的均价在5万元以上。如此一来,拆迁房给出的价格只是杯水车薪。


据此,刘先生认为,这个补偿方案与周边商品房的价格相差甚远,并且他表示,方案上也没有提供房屋产权置换的选项。


律师们在听取了刘先生的陈述后,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补偿标准应当参考周边房地产市场价格。刘先生所提供的补偿方案显然与周边房价存在较大差距,这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拆迁方未提供房屋产权置换选项,这也剥夺了刘先生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律师认为,拆迁补偿应当充分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


最后,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而言,征收之前必须要通过当事人参与的情况下制定“四规划一计划”,还需要依法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同时保障被拆迁户对评估公司的选择权。只有在下发征收决定后的法定期限经过后,一直不签订协议,市县政府才可以作出补偿决定,最后才能申请法院司法强拆。因此,如果看到了补偿决定,一定要慎之又慎。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于征收的流程有明确的界定,征收方不按套路出牌,必然违法;但如果征收方按照合法的程序作出文书,走到最后司法强拆,那被拆迁户将丧失救济的权利,毕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而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如果律师介入早,则可以针对诸多违法文件提起相应的诉讼程序,从而起到保护被拆迁人实体权利的目的。


在确认了刘先生的诉求后,律师们决定接受委托,为刘先生争取合法的拆迁补偿权益。在法律的框架内,盛廷律师必将尽职尽责,为委托人争取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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