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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评估错误,征收决定被撤销
已被浏览2371次 作者:杨青 更新时间: 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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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展示:


为实施某市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某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2013年10月24日,征收部门发布《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并对16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公布,后经公证,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中半数以上选择了某评估公司。2013年12月10日,某市住建局确定了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袁某名下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某评估公司对袁某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落款日期分别为2014年2月20日及2014年2月27日的两份《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两份评估分户报告评估的房地产价值均为1960198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分别为52069元和56858元。袁某收到评估报告后,向评估机构提交了《复核申请书》,要求重新评估。


评估机构于2014年3月24日复函袁某,争取尽快进行实体评估。因征收部门与袁某协商不成,征收部门拟报请某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4年8月19日,征收部门向袁某送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告知书》。


2014年8月28日,袁某参加了协商会议。协议未达成,某市政府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于同年9月25日送达袁某。该决定同时以《公告》形式进行了公告。袁某对该补偿决定不服向某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省人民政府审查后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袁某不服,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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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过程中,针对案件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认为,评估机构在《复函》中确认收到了袁某提交的复核申请,并承诺“争取尽快进行实体评估”,而后既未进行实体评估,又未书面告知申请人评估结果没有改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出具的该份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对袁某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同时,评估机构对袁某的房屋出具了两份不同的评估报告,某市政府依据评估价值较低的评估报告对袁某进行补偿亦属不当,侵犯了袁某的合法权益,亦属不当。最终撤销了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征地拆迁当中,被征拆人最关注的的就是拆迁款的多少和去向,而跟拆迁款相联系的不仅涉及拆迁款的政府拨款是否到位,还有评估机构的估价,因为拨款即使到位,评估公司估价低,评估公司从中作弊没有被合法评选,评估标准有问题都会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实际征拆案件中,政府不经被拆迁人的意见直接选定评估公司,评估公司资质不够,评估人员专业能力差不负责,评估过程不公开,房屋评估不经被拆迁人签字直接补偿等等不公的现象比比皆是。


律师在此提醒,在征收过程中,每个阶段都要小心注意,不要随意签字,必要时咨询并咨询专业的律师来保障合法权益。有关法律问题请致电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010-86395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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