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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怎么起诉?业主集体诉讼的有关规定
已被浏览4972次 作者:杨铭戈 更新时间: 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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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多年的办案经验发现,在群体性案件中,往往有一部分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出于种种目的或者各种原因参加到诉讼中,出现情况最多的是“相邻权人”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的诉讼。为防止诉讼权利的滥用,应当对其主体资格予以界定。


下面我们来分享一个有关“相邻权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某区规划局应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申请,某区规划局向该房地产公司核发了XXXX项目12号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12号楼建设过程中,与之相邻的11号楼业主时某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投诉该项目的12号楼建筑遮挡其阳光,同时提出该12号楼设计方案不符合规划等问题。为此,与之相邻小区的业主纷纷表示对12号楼建筑设计有异议。包括时某在内共有187名业主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区规划局颁发规划许可证不合法,请求撤销某区规划局对12号楼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二、法院审判:


经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87名原告中,时某等51人所涉的44套住宅以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不属于被日光遮挡建筑的范围,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关于“相邻权人”的范围,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民事法律无具体规定,本案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


本案原告应为“被遮挡日光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而时某等人的住宅不属于“被遮挡日光范围内的建筑物”。另外,根据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建筑技术规范未对商铺提出日照要求及制定标准,所以原告王某等8人所涉的商铺亦不能列入。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与被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时某、王某等59人的起诉。


之后,时某、王某不服该裁定,提出上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相邻权纠纷怎么起诉?业主集体诉讼的有关规定


三、律师解析:



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物的建设,以日照、通风等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逐渐呈上升趋势,这说明人民群众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也是我国多年提倡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取得的成果。当然,在维权过程中也不能滥用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滥用诉权不仅增加司法成本,无意中也会伤害邻里之间的亲密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相邻权人有权以相邻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在实践中,该类案件常有相邻小区业主多人集体诉讼,故应对相邻权人的范围予以界定,以防止滥用诉权扩大起诉人范围。就本案而言,“相邻权人“应是”被遮挡建筑范围内“的建筑物所有人,这样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该案很好的诠释了具备“相邻权人”以及“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界定。这样,既保护了真正有利害关系的相邻权人的诉权,也遏制了“相邻权人“范围不明确导致的诉权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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