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1.关于行政补偿协议的效力与范围。行政机关基于其组织的评估结果,与行政相对人经协商自愿达成的行政补偿协议,是确定补偿范围与金额的基础。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偿数额之外的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该约定有效。但主张协议补偿范围之外的其他损失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关于行政补偿的原则与金额。行政补偿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补偿无单行法律法规具体规定时,行政机关在评估基础上与相对人协商确定补偿金额,符合合理补偿、适当补偿原则。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08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县xx电站。住所地:四川省xx县龙凤镇四平村二社。
执行事务合伙人:赵xx,男,汉族,1962年8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xx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x,四川xx(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xx县xx镇xxx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唐x,该县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xx县人民政府公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xx县xx电站(以下简称xx电站)因诉xx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县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行终2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电站申请再审称:(一)一审、二审法院不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程序严重违法。四川xx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应当重新鉴定。(二)一审、二审法院未按《xx县xx电站关闭退出协议》认定事实,也未按双方协议的内容进行判决,属认定事实不清。根据协议约定,有价值争议的部分可以另行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三)xx电站系xx县龙凤乡政府招商引资修建,并取得全部行政许可,是合法修建;xx县政府对xx电站按1260KW进行补偿无异议。xx电站修建确无过错,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应当得到全额补偿。(四)xx县政府提前撤回行政许可,拆除xx电站,应按电站的实际价值进行补偿。(五)一审、二审法院超越职权,滥用审判权,理由明显不当,判决明显不公,依法应当予以撤销。xx电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xx县政府陈述意见称:(一)四川xx资产评估事务所的选定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可以作为对xx电站进行补偿的参考依据。在评估过程中,xx电站曾提出遗漏了评估对象的陈述申辩意见,xx县政府告知其可于2018年6月1日前提交遗漏评估资产范围和对象的证据,但xx电站拒不提交,结果应由其自己承担。(二)《xx县xx电站关闭退出协议》约定的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仅限于xx电站有程序性的权利,而不是实体权利,更不是xx县政府对其另行补偿的承诺。1008万元的协议补偿款是以评估金额作为参照,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的,该补偿足以弥补建设成本和财产损失,没有损害xx电站的利益,体现了行政补偿合法、适当的原则。(三)对xx电站要求重新评估的请求不予认可。本案业经双方选定的评估机构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估,不应当进行重复评估;评估对象已不复存在,不具备评估条件;补偿协议仅以评估报告作为参考依据,而不是补偿的直接依据;补偿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再次评估已无实际意义。xx电站的修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禁止性规定,有关部门的批准行为因违法而自始无效。xx电站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不能作为补偿的依据,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合法有效,补偿金额足以弥补xx电站的损失。请求驳回xx电站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xx电站所提补偿请求能否成立。根据xx县政府和xx电站所签《xx县xx电站关闭退出协议》第四条的约定,xx电站对该协议约定的1008万元补偿以外的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xx电站据此请求xx县政府支付其单方委托评估事务所评估确定的2242.3662万元与1008万元之间的差额1234.3662万元及利息。首先,经协议双方确认,不管是xx县政府组织的评估,还是xx电站单方委托的评估,评估的范围和对象是一致的,只是评估价格不同。而对于评估范围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损失,xx电站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补偿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没有单行法律法规对补偿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xx县政府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与xx电站协商确定补偿金额,符合合理补偿、适当补偿的行政补偿原则。
关于四川xx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结论是否可以采信的问题。在xx县政府组织的评估程序中,xx电站执行事务合伙人赵xx参加并担任监票员,通过现场抽选,确定四川xx资产评估事务所作为此次关闭电站涉及资产的评估机构。xx电站对四川xx资产评估事务所所作评估报告不服,但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评估程序存在违法之处,其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xx电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x县xx电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魏 xx
审判员 张 xx
审判员 乐 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x
书记员 朱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