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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自拆违建告知书行为负举证责任
已被浏览2003次 作者:单培培 更新时间: 2018/10/29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一百八十四,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自拆违建告知书行为负举证责任


184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自拆违建告知书行为负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在作出自拆违建告知书除应确定是否超出了自己的权限范围外,还应对作出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标签:拆除违建|受案范围|举证责任  


案情简介:王某在临泉新华社区水上小区拥有合法房屋。2017年6月11日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称“临泉城管局”)作出临城管[2017]第557号《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通知王某该处房屋为违法建房,要求王某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临泉城管局将依法处置。王某认为临泉城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告知书。


法院认为:1、本案起诉的告知书是临泉城管局行使行政职权的合法行为,系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该告知书的合法性应由临泉城管局进行举证,临泉城管局没有提交,视为没有证据,依法予以撤销。且临泉城管局没有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综上,法院判决如下:撤销临泉城管局于2017年6月11日对王某作出的临城管告字[2017]第557号《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告知书》。


实务要点:行政机关对涉案房屋作出限拆告知书应在其职权范围内,除此之外还应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案例索引:临泉县人民政府(2017)皖1221行初65号“王振华与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自行拆除违建告知书纠纷”一案,见《王振华与临泉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审判长:李煌真,审判员:王敏,人民陪审员:韩斌)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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