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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主体不予认定
已被浏览2258次 作者:林玲 更新时间: 2019/01/18
关键词

案例前言


近一二十年,由于城镇化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高峰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期。在这场声势浩大的利益对决、博弈中,法的启蒙,如春风细雨,播撒在每一个维权者的心中。法的力量,如利刃出鞘,捍卫着大多数维权者的利益。


盛廷,就在这个风雨兼程的时代,四处征战,只为被拆迁人维权。历经十年,盛廷律所这艘航母军团,依然时刻护航。十年,作为征地拆迁行业内的黄埔军校,我们不吝于培养精英,积累了深厚经验,研究了大量案例。希望能给最需要的人,带来庇护。也希望,能与各界大拿进行诚恳、广泛的经验交流。


为此,我们隆重推出了盛廷律所的研究成果系列。今天分享的是盛廷智库精选案例之二百一十八,以下进入正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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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主体不予认定


——法院审理案件围绕案件事实展开,要理清案件事实所涉及的各方主体的关系,对于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主体不予认定


标签:案件事实|各方主体|不予认定


案情简介:2001年,青草地公司与某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书,并于2013年出具“拆迁铁柜厂补偿款分配承诺”。2015年2月,新城区政府受理青草地公司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公布了呼和浩特市某公司与刘某某等签订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2015年12月,青草地公司对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方案再次作出承诺。青草地公司对协议书不服,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区政府与第三人刘某(以刘某某的名义)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区政府与刘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认为:本案诉争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签订主体是上诉人刘某某和其他主体,而原审判决在没有相关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认定被诉协议系被告新城区政府与案外人刘某(以上诉人刘某某的名义)签订,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实务要点:法院审理案件应围绕案件事实展开,要理清案件事实所涉及的各方主体,对于与案件事实无关的主体予以辨识并不作考虑,判决结果要有相关证据证实,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案例索引: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内行终184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刘俊霞与呼和浩特市青草地养殖有限公司行政确认”一案,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刘俊霞与呼和浩特市青草地养殖有限公司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审判长任慧卿、审判员李庆、代理审判员刘艳涛),载《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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